第三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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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县检察署开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农业生产合作社
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检察。1955年,查处贪污案件16起,立案3起,起诉2起,其他作
一般处理。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经济检察工作重点是打击破坏农业合
作化运动的贪污行为。1957年,全县开展了整社运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些基层
干部的贪污行为也随之暴露出来。 至1959年,县检察院共查处贪污案件227起,其中
决定起诉的132起, 作一般性处理的95起。1960~1965年,贪污案件明显下降,六年
共处理贪污案件110起,其中,按刑事案件处理14起,行政处理93起,依靠群众处理3
起。检察院重建后于1980年设经济检察股,重点检察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1981年查
处经济案件11起,其中贪污4起,盗伐林木4起,重大责任事故2起,医疗事故1起。同
时还对企业财务进行检察,追回借用、流失的公款9400元。1982年,全国五届人大常
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至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经济案
件55起,逮捕人犯2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其中: 贪污31起,投机倒把
10起,盗伐林木3起,行贿受贿5起,诈骗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