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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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内没有独立的检察机构。1928年,县设检察官,由县长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于1951年8月建立
惠民县人民检察署, 编制2人。1955年12月,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规定,惠民县人民检察署改名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下设刑侦组、刑一组、刑二组、
一般监督组。1958年11月,惠民、滨县检察院合并,称惠民县人民检察院。1961年复
分设。“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冲垮。1968年,由军管组统一行使公、检、法
职权。1973年,军管组撤销后县公安局增设检察股,负责批捕工作。1978年11月,根
椐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机关的决定。组建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设秘书、刑一、刑二、法纪检察4个股。1985年县检察院设有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
刑事检察二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技术
科、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