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监所管理 资料库:惠民县情资料库 章节:惠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2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32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晚清,县内监狱,由狱吏管理。民国时期,监狱又称看守所,由监狱员管理,配 有男、女看守人员及厨夫、更夫等。1945年惠民县城解放时,监狱内有“老虎凳”、 烙铁等十几种刑具,地下室尚有十几具尸体。是年10月,惠民县、市公安局建立,并 设看守所。因斗争形势恶化,市看守所常随公安局押解犯人转移,无固定地点。县政 府驻何李,县公安局驻夏家(现属三堡乡)。1949年夏,县公安机关迁住县城。看守所 驻马市街南口药王庙内,1979年迁至西南营南。看守所警戒、拘捕、押解犯人,由县 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担任,看守人员负责所内管理,管理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 行监督。 管理人员定期对犯人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促其认罪伏法,悔过自新。198 5年,看守所收押人犯79人,有15人写悔过决心书,共检举揭发案件线索8条,依此破 案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