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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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清末及民国时期,境内吸毒贩毒盛行。虽有训令禁毒,但禁而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发出禁毒通告,宣传吸毒危害,发动群众禁
毒。对吸毒者进行登记,并没收其吸毒用具和毒品。对贩卖、私种毒品者,给予严厉
打击。1976年,淄角镇有两名乡村医生私种罂粟,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将罂粟棵
销毁。
禁赌解放前,境内赌博成风。庙会上公开设有赌场,农村集市和乡村中也有人聚
赌。其形式有打麻将、推牌九、斗纸牌、押宝、抽签等。因赌博而家败人亡之事时有
发生。官府虽禁而不止。解放后,人民政府发出通告严令禁赌。对惯赌者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并取缔赌博场所,赌博恶习一度绝迹。近年来,某些地方和场所赌风又起。
在1983年的“严打” 斗争中,收捕赌徒2人。1984年收捕10人。在不断打击的同时,
人民政府还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举行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
多渠道禁止赌博恶习,效果明显。
禁娼解放前,境内有暗娼。日军侵占惠民期间,惠城有日本人和朝鲜人开设的两
处妓院,日军撤离后关闭。解放后,人民政府发出通告,严令取缔暗娼和妓院,使这
类丑恶现象绝迹多年。
1978年后,改革开放中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乘机而入。境内有的个体旅店内出现暗
娼卖淫活动。 在1983年开始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判处了1名参与和容留妇
女卖淫的女流氓,收容教育数人,卖淫活动得到遏制。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始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 (简称四类
分子) 进行监督改造。通过群众监督劳动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8年,全
县四类分子12211人,其中: 地主分子5497人、富农分子4665人、反革命分子971人、
坏分子778人。 是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了一次全面评审,对其中41%表现好的予以摘
帽并吸收为正式社员; 50%表现一般的允许入社为后补社员;9%坚持反动立场、表现
坏的继续监督劳动。
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工作主要由其所在地基层治保会及人民群众来落实。主要
管理方法是“三包四定一保证”。即:由生产队包教育改造、包监督改造、包防破坏,
定期汇报、 定期检查、 定期评审、定期教育,令被改造分子拿出个人改造保证书。
1979年4月, 全县有四类分子5177人,其中地主分子2324人,富农分子2128人,反革
命分子364人,坏分子361人。中共惠民县委遵照中共中央(1979) 5号文件精神,年底
为4843人摘掉四类分子帽子, 并纠正了错划错戴的235人。占总数的98.6%。至1985
年,分四次全部摘掉四类分子的帽子。
枪支管理
1951年6月27日, 公安部公布实施《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后,县公安部门对全县
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并规定了自卫枪支佩带的范围、对象及批准权限。“文
化大革命” 中,公安机关对全县范围内的武器弹药进行收缴清理,实行统一封存。1
980年6月2日, 公安部制定《公安保卫系统枪支管理试行办法》。县公安局对公安保
卫系统的枪支管理进行检查,纠正佩带混乱、管理不严的现象,制定了关于枪支使用
的九项制度。1983年对全县政法系统的业务专用枪支全部进行了登记并颁发了持枪证。
对散布在社会上的小口径运动枪、猎枪、汽枪绝大部分已收缴。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枪
支使用者进行登记发证。

自行车管理
1978年4月, 县公安局根据上级公安部门的指示精神,设立自行车管理所。全县
21个公社相继配备自行车管理员,负责自行车的登记、发证、建档立卡、发牌照、打
钢印、 验证等事宜。1985年底全县登记、发牌照的自行车共12.29万辆。通过加强自
行车管理,减少了自行车被盗及与之相关案件的发生,保障了人民财产的安全。
特种行业管理
1951年开始,县公安机关对私人经营的旅店、客栈、车马店进行管理,建立顾客
登记循环本送公安派出所备查等制度。1962年县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
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进行登记。1964年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特种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后,县公安机关对规定范围内特
种行业进行了一次普遍登记、审查和整顿,合格者准予开业,不合格者令其停业。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种行业发展很快。惠民镇1978年有特种行业28处,从业人员
214人。1982年4月,县公安局结合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对特种行业人员有针对性地宣
传法律知识,提高其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和发现、控制罪犯的本领。一年内,从业人
员提供线索120条, 协助查破各类刑事案件50余起,抓获犯罪分子35名。同时,对有
违法行为和非法经营的7户予以取缔。 1983年全县特种行业发展到440处,从业人员8
22人,其中个体294处396人。
户口管理
清末户口由县衙户科管理,实行保甲制。十户为牌,设牌长,十牌为甲,设甲长,
十甲为保,设保长。五年统计一次,层层填写上报。民国时期,户口管理仍沿用旧制。
1946年,惠民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进行了户口统计,并建立了户口呈报制度。凡
有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婚嫁、收养、潜逃、失踪者,均须向公安机关呈报。
1950年县公安机关对城关户口进行整顿、清理。1956年4月县公安局增设户籍股,
初步建立人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四项登记制度。对重点人口进行摸底和分类建
档。户口管理工作,除城关、清河镇派出所辖区外,均有各乡文书兼管。1958年1月9
日,国家颁布户口登记条例后,公安部门建立全县人口卡片和户口登记薄。“文化大
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长期处于混乱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后,户籍管理重新走向正规化、制度化。1981年,各乡镇都配备专职户籍员。随着经
济的发展,县内暂住人口迅速增加。1985年11月县公安局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开
展登记、建卡、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