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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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犯罪1951年,公安机关即在全县组建乡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村治安保卫小组。
195 3年全县有84个乡建立了治保会。1956年全县机关、企业、乡村共建治保会274个,
治保小组597个, 有治保员4331人。1963年,全县1141个生产大队均建立了治保会,
有委员4602人。1978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保卫科(股),或增设专职保卫
干部,至1985年已有保卫科(股) 5个,专职和兼职保卫干部104人;有治保会89个,治
保小组150个,内保人员450人。全县建立了失足青少年帮教小组308个,帮教对象350
人。
长期以来,基层治保组织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宣传国家法律法令,解决群众纠纷,
化解内部矛盾,帮教失足青少年,监督“四类”分子改造,处理轻微违法事件,预防
和减少了刑事犯罪。
1981年11月,全县推行安全岗位责任制,逐级明确责任,签定合同,有效地减少
了刑事案件的发生。1985年全县刑事案件比1981年下降67.7%。
打击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刑事犯罪和反革命活动猖獗,公安机关人力
有限,刑事案件破案率较低。1953年发生刑事案件72起,破获26起,破案率为36.1
%。1956年后,破案率达到50%以上。1958年各类刑事案件高达921起,破获650起,
破案率为70.5%。 1959年发案降为328起,破案率上升到95.1%。1965年查处50
名罪犯。“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机关受冲击,破案率下降。1976年发案86起,破
案率54.4%。1979年发案57起,破案率75.4%。
1980年后,刑事案件增多,不法分子钻制度不健全的空子,乘机作案,公安机关
破案率也不断上升。 1980、1981、1982年破案率分别为82.1%、87.6%、95.6%。1
983年8月,公安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严打”斗争。
至1985年, 经过二年多的严厉打击。全县共收捕刑事犯罪分子490人,侦破各类刑事
案件330起,挖出犯罪团伙17个。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85年刑事案件下降到42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