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作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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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委、县政府始终将信访工作视为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
施政反馈的窗口,通过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民意信息。信访部门按照县委、县府要
求, 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50年代,平均每年接待来访347人次,受理人民
来信300件。60年代,平均每年接待1452人次,受理人民来信1103件。1970~1978年,
平均每年接待673人次,受理人民来信612件。一般来信、来访转有关单位处理,重要
案件交主要领导直接批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纠正冤假错案、落实政策等方
面做了艰苦细致的工作,处理方法由转办型变为查办型。1978~1985年,计受理信访
案件9838件, 其中平反冤假错案820件, 解决历史遗留问题893件,落实房产政策案
112件,甄别地、富成分案27件,处理“文化大革命”抄家案11件。
县委、县政府还建立了领导接待来访日制度。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县长、副县长
等领导轮流值班,接待来访人员,处理有关信件。1978年前,每月初五、二十为领导
接访日。 1981年成立有县委副书记、县革委副主任任正副组长的5人领导小组。农历
每月逢五排十(惠城集日)为接访日。县委常委、县长及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两人一组
轮流接访,并定期研究信访工作。遇大案要案,有领导小组牵头处理。至1985年,县
主要领导阅办案件平均每年50余件。属申诉或控告的一般案件,领导小组均做了阅批、
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