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纪律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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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5月建立中共惠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955年3月, 改为中共惠民县监察委
员会。 是年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64起。1961年10月,中共惠民县委根据中共山东省委
《关于甄别和处理几年来党内斗争案件,增强党的团结的决定》,对1958~1961年几
次政治运动中批判处分的党员进行甄别复议,1963年结束。共甄别复议1740人, 对其
中处理错和部分错的平反和纠正862人。
自1950~1966年,监察部门共受理各类案件1952起,给予党纪处分的1638起,其中
开除党籍673人,留党察看282人,撤销党内职务239人,严重警告217人,警告224人,取消
候补资格2人,其他1人。复议案件1846起,改变结论减轻处分进行纠正的918人,维持原
结论的928人。
“文化大革命”中监察机构被取消,工作停止。
1979年1月恢复中共惠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1年主要抓了《关于党内政治生
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的学习,严肃党纪,端正党风,平反冤假
错案,落实党的政策。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29起, 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9人,撤销党
内职务5人, 严重警告5人,警告5人。受理来信来访99起,查办33起,转办66起。复议案
件19起,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9起,维持原结论的10起。1982年清查了违纪建房、分房、
长期借用公款、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及户口“农转非”等问题,查处党员违纪
案件35起, 对29名错误严重的党员分别进行了组织处理,其中开除党籍6人,留党察看6
人,撤销党内职务5人,严重警告6人,警告6人。
1984年9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指示,中共惠民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改为中共惠
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升为副县级单位,设书记1人、副书记3人、常委5人、委员15人。
下设办公室、纪检科、案审科、信访科。21个乡镇党委设纪检委员。金融系统及财政
局、 税务局、工商局、外贸局、法院设纪检组。1985年受理查处党员违纪案件11起,
对犯有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贪污、腐化堕落、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等错误的8名党员,
根据错误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其中留党察看3人,严重警告3人,警告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