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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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县衙、县公署(县政府)总管全县土地,主要是核实地亩以征收
赋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3年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县政府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 并委托县民政局具体办理土地征用事项。1981年8月,
县建立土地管理站,隶属县农业局,设站长1人,工作人员1人。1984年初增设副站长
1人,会计1人,共有工作人员4人。
土地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政策、法规,国家征用土地审批,
制止和处理非法占地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