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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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银值上涨,致使县内一向比较稳定的市场物价受到严重影响。1875年 (清
光绪元年)至1934年的60年间,币值涨5倍,粮价涨10倍,地价涨30倍。1937年日军侵
占惠民后, 肆意掠夺战略物资,天灾人祸并行,导致物价飞涨、朝夕数变。1939~1
945年, 每斤小麦由0.45元上涨到20元,每斤食盐由0.18元上涨到10.5元。各种物价
上涨少则几十倍,多则上千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物价暴涨的局面得到平抑,进而又出现了下跌势头。1
952年, 国家对部分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此次调价比1950年物价指数上升17.2个百
分点。1958年根据国家规定,调低61种西药销售价。1961年,国家规定18类主要消费
品的价格不动,提高了生猪、家禽、蛋类、蜂蜜等32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调高幅度
为35.55%。1963年,国家对物价又作了一次大调整,16种粮食销售价平均提高6.36%。
1967年后的12年间,由于生产比例失调,物价环比指数一直是负增长0~1.7个百分点。
1979年, 提高了粮食、棉花、油料、生猪、鲜蛋等18类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8种副食
品销售价格。 对超购粮、棉实行加价政策,粮食超购部分加价50%,棉花超购部分加
价30%。 是年,一类日用工业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二类工业品允许按国
营公司牌价向下浮动,幅度一般在10%左右,不得超过20%。1985年每百斤小麦收购价
由16.70元调到22.60元,玉米每百斤收购价由11.7元调到15.60元。生猪、鲜蛋在5月
份后实行议购议销,同时累计放开1000余种小商品价格。物价逐步调整,适应了商品
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