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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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及民国时期,境内无专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只有各商方组织的商会,处
理一些工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惠民县城建立了城市市场交易代办所,
直属惠民专署工商处领导。 1950年惠民县政府设工商科,下设惠城、李庄、胡集3处
市场交易管理所,每所有2~3个市场交易管理组,统管全县的市场管理工作。1956年
8月, 工商科与商业局合并,局内设商政股。1957年6月,全县建立了9处市场交易管
理所(城关、石庙董、皂户李、王家店子、淄角、石家集、辛店、胡集、姜楼管理所),
负责全县40个乡的工商管理。 1958年6月29日,县商业局与县供销合作社合并,称惠
民县商业局,仍保留县供销合作社名称。一个机构两个牌子。1962年,调整为13处市
场交易管理所(每公社1处) 。1963年9月,建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6年8月,县
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并入商业局,对外仍保留市管会牌子。是年,根据县行政区划调
整, 原公社市场交易管理所,改称区工商行政管理所。1970年4月建立县革命委员会
市管组。1972年,市管组改建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21处公社工商行政管理所 (每
公社一处)。1977年5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县市场管理委员会,10月复建工商
行政管理局。 1979年3月,全县21处公社工商行政管理所缩减为11处。1984年,全县
复为21个乡镇各设工商行政管理所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