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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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9月3日,成立惠民县基本建设局,专门负责县城建设及市容的统一管理。
1982年,随着县城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城建管理走向正规。凡在县城进行的建
筑施工活动,都要按县城总体规划实施。各企、事业单位,修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
须经县城建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动工。原有的建筑物按照规划管理逐步进行改造。
1982年后,陆续制定了县城公用设施管理的一些具体规定:
1、 城镇规划区的道路、桥梁、排水沟、路灯、路标、公共厕所、勘测标志、消
防设施、邮电通讯系统和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必须严加保护,
不得损坏。
2、 城镇的所有道路,严禁乱占、乱挖、晒粮、打场、堆积粪土和搞其它违章施
工。
3、城内的坑塘属于国有,不得随意侵占。
1984年, 县基本建设局撤销,成立惠民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继续加强对
城乡建设的规划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