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赋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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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农业税) 。晚清及民国时期,县直辖到户。征收季节,以户为单位持传单
(通知单)到县粮房交纳银粮,办理结算。1934年,县分区设专柜,以户为单位持通知
单到本区专柜交纳银粮,办理结算。实行通知单、收据、存根“三联单”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季预征,全年统算,实物抵
交,金额结算。初期,以村为基础,以户为单位,按通知数额到区、乡粮所交纳结算。
1958年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按通知单到公社粮所交纳结算。全部征收完后,
公社与粮所结算,解交县财政入库。1980~1985年,多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组织农
户到公社(乡镇)粮所交纳结算。
契税。清代布政司印发契帖、契尾。买卖田宅,换领新契,缴纳契税,税输藩库。
逾限一年不投者治罪,并追罚契价一半,仍令照例补税。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县
设契税局,明定章程,不分新旧契,有碍契税缴纳者,定律惩治。民国时期,实行税
契、验契、补契。解放战争时期,按契税征收条例规定清理旧契,更换人民政府印发
的红契。1947年实行土地改革后,分到田宅的农户,领取红契文书。田宅买卖,典当
赠与、交换,凭田宅所有证定立契约,承受人交纳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
买方到当地政府交纳契税,领办正式印契。
工商税。清末,当税凭帖营业纳税。盐税发定额解课票,招商包办征交。其他杂
税,编审承包,各行户当堂认课,认额多者包办征交。
民国时期,税收多数采取招商承包办法。确定税额标准,税商投标,中标人再把
所辖区分片招人分包。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牙杂税等征收皆用此法。1915年始定酒
烟公卖条例,对境内产酒户估产定税,交纳税款,发给执照。零售酒者专发营业牌照,
按销量纳税。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稽征人员身带票证,巡回征管。对经商者边宣传政策,
边征收,收益不大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公私工商业的税收实行查账、民主评议、定额征收
三种征管方法。对有证商贩,估定税额,自报公议,核实后,按季节定额征收。农村
零星税收,分片巡回征管。对坐商按区划编组,互相监督。临时商按货物行情价格就
地征收。1956年,对国营、集体、公私合营企业的纳税户,实行纳税鉴定,订立纳税
鉴定书,征纳双方签字,共同遵照执行。情况变化,申报修订。从公到私,行业对口,
各税统管。乡镇农村分区划片设点征收。“文化大革命”期间,税收工作陷于混乱,
处于半停顿状态,主要是对票证管理。境内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使用盖有税
务机关印戳的统一发货单,接受纳税情况的检查、监督。1978~1985年,税收工作转
入常规,主要实行了税务登记、税源调查、纳税检查、纳税辅导、票证管理等方法。
对国营、集体、个体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集市现场征收;流动个体户
和摊贩,结合物资登记征收。对各行业个体商户均实行检验征收。交纳税额,民主评
议,税收单位审核,按月交纳征收。集体和个体业户到批发单位进货者,批发单位代
扣代交零售环节营业税。交纳税款,填写三联单专用票证,为征纳税款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