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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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税,主要是地丁、漕粮、关税、盐税四种。其他杂税,有契税、课程税、
当税、酒税、官土缉私经费及各项附加捐。
民国时期,国家税有盐税、烟酒税、印花税、邮电费、硝磺公卖。地方税有丁漕、
契税、课程税、屠宰税、牙帖税、营业税及各项附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苛捐杂税,统一税种。主要是农业税、契税、工商
税。工商税税种较多。起初,国家统一工商税共14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
关税、新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遗产税、屠宰税、房产
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以后几经修正和改革,税种有合有分,
有增有减。1985年,国家统一工商税共30种,惠民县开征的有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
所得税、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超
计划加征建筑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集体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
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共15个税种。
农业税
旧称田赋。清代田赋以地、丁为主。1724年(清雍正二年)惠民县每地赋一两摊入
丁银9分5厘8毫。1926年(清雍正四年)实征地丁银56771两,地粮(麦、米)9617石2斗。
地丁合一不久,各种田赋附加相继出现,加重了人民负担。
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 地丁、漕粮每亩征收额,上地银6.0767分,麦1.585勺、
米1.215升; 中地银4.7075分、 麦1.189勺, 米0.822升;下地银3.2792分、麦
0.773勺,米0.39升。惠民县在册额地12313顷16亩4分7厘,实征银56801两7钱4分7厘
5毫,实征本色麦改米141石3斗6升9合8勺,本色米9516石5斗2升8合1勺。1901~1911
年(清光绪二十七年~宣统三年)征米1石,各项附加税额计402文。
民国初期,沿旧制,土地按上、中、下、荒、所、皂等级派粮,银两标准各有等
差。 上地每亩合银6分2厘7毫,米每亩1升8勺5抄;中地每亩合银4分1厘8毫,米照上
地七五折;下地每亩合银3分1厘5毫,米照上地5折。每年分上忙(2月2日始),下忙(8
月1日始)两次征收。
1914年钱粮、漕米折为银币征收。1915年,粮银1两折合银币1.8元,外加地方税
0.4元,河工捐0.1元,共2.3元。漕米1石折合银币6元。
1924年,惠民县除灾缓实征银48936.954两,每两按2.2元折合银币,国家税
共8.81万元, 地方税共1.96万元,两项合计10.77万元。加征濮阳工捐1.77
万元,教育附捐0.24万元。留支0.47万元,上解12.31万元。漕米9111.3958石,每石
按6元折合银币共5.47万元。留支0.49万元、上解4.98万元。
1925~1929年,张宗昌督鲁时期,横征暴敛,漕米征收增加。1926年,惠民县除
灾缓起征米9111.3758石,按每石6元折合,计5.47万元。带征军事捐每石按2元折合,
计1.82万元,附征军事特捐每石按8元折合,计6.77万元,三项共征收14.02万元,留
支1.17万元,上解12.84万元。1927年,惠民县除灾缓起征银48905.547两,国家税按
1.8元合,计8.80万元;地方税按0.4元合,计1.96万元;每两银加河工捐0.22元,教
育捐0.05元,汽车路捐0.55元,赈捐1元,原加军费1元,河工特捐0.68元,续加军费
1元, 合计21.90万元;重征每两银按8元合,计39.12万元,共计征额71.79万元。留
支1.80万元, 上解69.99万元。1929年,县内地丁银除灾缓起征47374.773两,每两4
元,共计合银币18.95万元;除灾缓起征漕米8872.339石,每石按6元折合,共计5.32
万元。 1933年,全县地丁银除灾缓起征52054.534两,每两4元,共计合银币20.82万
元;除灾缓起征漕米9103.734石,每石按6元折合,共计5.46万元。
1943年,日伪政权全年征收田赋(丁漕) 2800万元,带征县地方附捐22.17万元,
临时附捐13.68万元,省、县田赋正税、附捐计征63.84万元。国民党地方政府田赋无
准确统计数字。
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权辖区农业税称“救国公粮”。以市斤计算,上地划分三
等九级,以“中中亩”为标准亩,按标准亩计核征粮。1942年,按省战工会公布的征
粮办法, 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平均粮食年产量,累进征收计算。每人每年不足100斤
者不负担, 101~150斤征收1%,每递增50斤,增征1%;251~300斤征收5%,每递
增50斤, 增征2%;551~600斤征收18%,每递增50斤,增征3%;751~800斤征收3
1%,801斤以上者,征收35%为最高点,不再累进。
解放战争时期的农业税,称“爱国公粮”。1945年,惠民县解放后,人民政府废
除苛捐杂税, 减轻人民负担,恢复和发展生产。是年,秋征田赋,每亩平均4.1元及
公粮8斤, 别无其它税捐。1947年,按省府通知,已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公粮按累
进征收。 农户人均土地5分以下者不负担;最低5分1厘至7分5厘,按8%征收;最高3
亩6分1厘至4亩按25%征收。
1948年,按省府规定,以户为单位,以中中亩为标准,按人口计算,最高负担额
不得超过中中亩全年产量的20%。全年一次计算,麦秋两季征收,每中中亩全年征收
公粮30斤。每人平均2亩以下者,每人扣除7分地不负担,2亩1厘~3亩者,每人扣除5
分地不负担, 3亩以上者,按实有地亩负担。1斤公粮随征柴草1.5斤。户养1~2头牲
口的,每头减征秋粮15斤,柴草22.5斤。按秋季公粮实征数,统一附征20%的村经费。
是年, 惠民县实有耕地自然官亩117.70万亩, 折合中亩117.13万亩,应征田赋
10.75亿元(北海币) ,减免6940万元,实征10.05亿元。征收粮食2861万斤,柴草338
7万斤,折收柴代金44.03亿万元(北海币)。
1949年,按省政府规定,公粮、田赋、柴草等负担同时并征,并附征乡村经费。
所有农业人口, 每人扣除中中亩7分地免征。农业税以市斤计算。每中中亩全年负担
公粮30斤, 田赋5斤,柴草5斤,附征乡村经费粮6斤。以小麦、谷子、豆子、高粱、
玉米5种为主粮, 其他粮食按主粮折算征收。为鼓励发展农业,耕畜每头全年减征秋
粮15斤。 是年,纳税者9.24户,39.18万人,计税土地153.21万亩,计税常产21
341万斤,平均税率23.1%,税额4937万斤,附加税额185万斤,合计税额5122万斤。
各项减免329万斤。全年实征4793万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农业税称“公粮”。国家实行土地收益税制度,按照农
业正常年景产量,参照不同时期的法定税率计征。
1950年开始,在原按人均中中亩累进税率基础上,改为按常产有人口免征额的统
一比例税率,即按各户常年总产扣除每口人50公斤免征额后,统一税率计征。县内计
税土地153.95万亩, 计税常产9619.53万公斤,正税额1730.74万公斤,附加税额2
59.61万公斤, 各项减免税额79.89万公斤,减免后应征1910.46万公斤,实征完成
1899.36万公斤,尾欠11.11万公斤。
1952年秋,全面进行查田定产,1953年查田定产结束,法定负担地亩常产,固定
五年不变动。惠民县耕地167.31万亩,计税常产1.24亿万公斤,正税2067.57万公斤,
附加税413.52万公斤, 共计税额2481.08万公斤,各项减免556.47万公斤,应征税额
1924.81万公斤,实征完成1886.96万公斤,尾欠52.9万公斤。
1958年,全国农业税制改革,山东省统一实行标准粮制度 (以统一粮价计算农业
税) , 调整了农业税制。 全县计税土地158.41万亩, 计税常产1.21亿公斤, 正税
1848.64万公斤, 附加税277.3万公斤, 合计税额2125.94万公斤, 各项减免
133.16万公斤, 应征税额1992.78万公斤,实征完成额1787.9万公斤,尾欠254.88万
公斤。
1962年,根据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精神及省地布署调减了
农业税负担基础, 核减了土地、总常产和税额,调减后,计征土地113.5万亩,计税
常产6040.61万公斤, 正税额705.53万公斤, 附加税51.51万公斤, 合计税额
757.03万公斤, 各项减免485.9万公斤,应征税额271.13万公斤,实征191.66万
公斤,尾欠额79.47万公斤。
1971年8月, 根据国务院及省革委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通知,对全县农业税负
担进行了个别调整。全县3562个纳税单位,调整了976个,其中上调的510个,下调的
466个, 上下增减税额各社自求平衡后,全县净增税额1095元,占总税额的0.06%,
进一步平衡了负担。1972年,惠民县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对全县农业税基进行换
算调整,基本点是以“斤数计算,金额征收”。此法沿用至今。
1981~1985年,农业生产责任制全面实行。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对农业税负担和
征收、减免、结算等,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原则上农业税负担基础(地亩、常产)
到队(后改为村委会),征收任务分解落实到户。每年春季对各单位的人口、地亩、常
产、税额,做一次增减变动核实,分配夏、秋征收任务。
契税
田房契税历史很久,俗有“地凭文书官凭印”之说。
清代,田房契税为杂税之一。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田房契每价银一两,收税
银三分。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设税契局,规定不分新旧契,每价银一两,按市价
收税三分,契尾每张收京钱一千文,解司银七分。1911年(清宣统三年),知县涂绍光
为筹集乙种实业学堂经费,每张契尾加收京钱五百文。后又加官买契纸一项,每张京
钱二百文。田产易户继承,依法纳遗产税,为确定承受财产权利的凭证。
民国时期。契税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转移时所立凭据的征税。分为税契、
验契、补契三种。1914年惠民县开始验契、补契。是年,全县征收上解税契银币0.48
万元,验契银币5.02万元,补契银币0.80万元,三项共计6.30万元。1917年,全县征
收契税额0.48万元。1925年,全县征解税契银币0.67万元,验契银币0.01万元,两项
共计0.68万元。1929年,全县征收税契金额0.85万元,验契金额0.01万元,两项共计
0.86万元。1933年,全县征收税契金额7.78万元,验契金额0.01万元,两项共计7.79
万元。
解放战争时期。惠民解放后,按渤海行署规定,清理旧契,更换人民政府的红契。
1947年实行土地改革后,农民分到土地,领了红契文书,每张契纸收工本费1角(北海
币)。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人、交换,由承受人按规定交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
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确认所有权。凡买卖、典当、交换土地房屋者,根据历史习
惯,由买方办理交纳契税。买契税,按卖价百分之六;典当税,按典当价百分之三;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的百分之六纳税。农业合作化后,一度停征。1962年,恢复征
收房产契税。为做好契税征收工作,1954年、1965年和1981年县内曾对契税进行过较
大的清理。1985年,全县征收契税额3.30万元。

惠民县部分年度契税额

单位:元
┌──┬───┬──┬───┐
│年度│税额 │年份│税额 │
├──┼───┼──┼───┤
│1952│17629 │1966│38000 │
├──┼───┼──┼───┤
│1953│77569 │1967│35000 │
├──┼───┼──┼───┤
│1954│111000│1973│6800 │
├──┼───┼──┼───┤
│1955│11600 │1981│81000 │
├──┼───┼──┼───┤
│1962│173 │1982│12501 │
├──┼───┼──┼───┤
│1963│3461 │1983│33000 │
├──┼───┼──┼───┤
│1964│633 │1984│57000 │
├──┼───┼──┼───┤
│1965│51928 │1985│33000 │
└──┴───┴──┴───┘

工商税
晚清及民国时期。境内工商税种有盐税、杂税、牙帖税、酒烟税、印花税、屠宰
税、牲畜捐、营业税等。
盐税晚清盐业,官定盐价,税在价内,招商运销,核定后交税发票。1886年 (清
光绪十二年) ,惠民县额票5000张,共课银1115.84两;余票4688张,认销海丰余票6
00张,共课银1180.11两。民佃灶地(煮盐地)及灶丁银19.37两。加摊王家岗场及代解
富国场灶地、丁银共1.33两。1914年,食盐增价,并改洋码,定每引(250斤)正税5元。
1915年增至8元,又增至10元。惠民县年征交盐税5.6万元。1925年每引加银币3.2元。
1926年每引加银币4元,全县年征交税额11.88万元。1934年,全县年征交税额1 1.34
万元。1937年后,日伪政权每担(100斤)征税13.3元(伪币)。
杂税晚清田赋、盐税之外的税统称杂税。1786年(清乾隆五十一年)编审,后因之。
1886年(清光绪十二年),县境内年征牙杂银11.55两,牛驴银11.25两,课程银2.3两。
1912年后, 上述各税并归牙帖税。1912年县境内仅有当铺2处,税额不详,1926年均
歇业。
牙帖税包括官钱,牙钱,用钱,绳钱。1912年编审,境内牙纪处71处。1916年全
县有牙纪处73处, 承办包价5年共3846元,每年实际征收额2394.8元。1924年,惠民
县有牙纪处92处,承办包价5年共6235元,每年征收额3345元。1928年承办包价5年共
7462元,每年征收额3902元。1933年,惠民县有牙纪处104处,承办包价5年共1.11万
元,每年征收额5872元。
酒烟税1912年,惠民县有酒坊25家,年征银1785两。1915年始定公卖后,税额日
渐加重,全县年征税额达4797元。1934年全县征收税额4976元。境内种烟甚少,宅旁
道边零星种植者为自用,几无烟税可收。1934年,新义烟草局包办烟税,全县征税额
仅80元。
印花税1913年,惠民县奉令办理印花税。印花票有1分至1元五种,另外还有一种
双喜1角票。 1915年每月只销售10余元。后屡奉令饬加销数。1924年销售300元。192
5~1927年共销2.1万元。
屠宰税1916年开征此税。 牛每头征银币1元,羊2角,猪3角。是年,全县征收额
800元。 1924年征收1370元,1929年征收1537元。1931年改称屠宰营业税。1934年,
全县征收税额3506元。
牲畜捐1916年开征此税。 奉令明定骡、马每匹收银币1元,牛、驴每头收银币
0.5元。 是年,承办包价全县3000元。1924年承办包价全县4800元。1929年,全县
征收额3520元。1934年,全县征收额6758元。
营业税1931年开办此税。1932年,以营业总收入额和营业资本额为征税依据,税
率分别为2~10%和4~20%。是年,全县征税商户255户,征税额4529元。1933年全县
征税商户445户,征税额6420元。1934年,全县征税商户379户,征税额5159元。
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扶持工商业发展,税收较少。惠民县征收税种主要有货
物统税、卷烟税、迷信品产销税、营业税、屠宰税、交易税等。1949年,全县征收货
物统税2698万元,卷烟税1288万元,迷信品产销税110万元、营业税564万元,交易税
3824万元,补税罚款35万元,其他57万元,共计9184万元(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工商税。1950年正式实施《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全国
统一工商税收共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
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使用牌照税。同年,惠民县开征的有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7种。1953年,又开征了商品流通税和文化
娱乐税,全县共开征9个税种。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1959年开征了盐税,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1961年,
开征了工商统一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合并于工商统一税。1962年开征了
集市交易税。1967年停征了文化娱乐税、盐税。1968年,惠民县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共6个税种。1971年,
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地方各税合并,实行征收工商税。惠民县开征的有工商税、工
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共6个税种。
1983年,第一步国营企业利改税,开征了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全面开征了
单位和个人的牲畜交易税(以前仅对个人征税),并根据国家《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
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开征了此项基金。1984年,第二步国营企业利改税,调正税
种,惠民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征了产品税,复征营业税,开征了建筑税。1985年,
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超计划加征建筑税。原征集体企业工商所得
税,改为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惠民县征收的税种有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产品税、
增值税、建筑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奖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交通能源基金、集体
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市场交易税,共15个税种。
附加税及杂捐
附加税系正税外的税,旧时杂捐名目繁多。附加税及杂捐多随正税征收。1901~
1911年(清光绪十七年~宣统三年),漕粮每石米附加脚费五十二文,学堂经费一百文,
弥补亏折六十文,自治经费四十文,券票捐一百文,串捐十文,新政经费三十五文,
串票价钱五文,共计四百零二文,占正税的十二分之一。
民国时期,附加和杂捐繁多。1913年始,每石漕米加征清乡费0.6元。1915年始,
每两粮银加征濮阳河工捐0.1元, 地方费0.4元。 1921年每石漕米附加税1.55元。 1
926年, 每石漕米带征军事捐2元,全县征额18222.77元;附加军事特捐8元,全县征
额67260.39元。 1927年, 每两银加征河工捐0.22元,汽车路捐0.55元,教育捐
0.05元,赈捐1元,原加军费1元,续加军费1元,河工特捐0.8元。1932年每石漕米附
加税总额10.05元,为正税的2倍以上。1933年每两忙银附加税总额7.81元,为正税的
5倍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1979年开征城市公用事业
附加。1955年全县征收工商税附加额0.23万元,占正税的千分之一;征收农业税附加
额6.44万元,占正税的百分之六点六。1985年全县征收工商税附加额12.00万元,
占正税的千分之七点六。征收农业税附加额33.90万元,占正税的百分之十二点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