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赋税制度 资料库:惠民县情资料库 章节:惠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22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22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我国税制,以田赋为最古。清初田赋,沿袭明朝“一条鞭法”,以田亩人丁为基 础,田赋和丁银分别征收。清康熙年间,改行“地丁合一”。1724年(清雍正二年)始, 惠民县丁税并入田亩征收。清朝后期,各种赋税附加相继出现,加重了人民负担。 民国时期,税制多由中央制定通则,省制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具体征收。初期田 赋、循清旧制,分地丁、漕粮、租课三种。税分为中央税、省税、院辖市税、县局和 市局税。县局税包括的有: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房捐)、 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宴席及娱乐税等。以后陆续增加许多新税种,划 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实行派员征收,编审包征及县政府征收三种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伪、顽政权各自为政,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只有敲诈勒索,并无 规章制度。唯有县境西部的抗日民主政权(惠、济、商三边县)本着勤俭节约和自给自 足的原则筹集粮款,尽量减轻人民负担。 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废除了苛捐杂税。山东省政府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减 轻人民负担,保证战时供给的原则,制定了征收田赋公粮、柴草的暂行办法以及进出 口税、营业税、屠宰税、交易税、产销税等工商税统一法规,县内按省规定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政体制集中统一,税种、税率、开征、停征由中央规 定,县内照章执行,按规定计征。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总方针指导下, 全面贯彻执行稳定负担的低税政策。一切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政务院颁 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央及地方共14种税。1952年国家修正了货物税, 工商业税及其他各税,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纳税手续。1958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 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及征税办法。部分税收下放到省、市,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 1961年根据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对农业税负担基础做了调减。1973年工商税制 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调整部分税率。共规定13种税,试行工商税,扩大了省、 市、自治区管理权限。1983年税制改革,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由上交利润改为 按规定交纳税金。现行税制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仍为中央集中统一为主的税政 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