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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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制,以田赋为最古。清初田赋,沿袭明朝“一条鞭法”,以田亩人丁为基
础,田赋和丁银分别征收。清康熙年间,改行“地丁合一”。1724年(清雍正二年)始,
惠民县丁税并入田亩征收。清朝后期,各种赋税附加相继出现,加重了人民负担。
民国时期,税制多由中央制定通则,省制订实施细则,县负责具体征收。初期田
赋、循清旧制,分地丁、漕粮、租课三种。税分为中央税、省税、院辖市税、县局和
市局税。县局税包括的有:营业税、土地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房捐)、
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宴席及娱乐税等。以后陆续增加许多新税种,划
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实行派员征收,编审包征及县政府征收三种办法。
抗日战争时期,伪、顽政权各自为政,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只有敲诈勒索,并无
规章制度。唯有县境西部的抗日民主政权(惠、济、商三边县)本着勤俭节约和自给自
足的原则筹集粮款,尽量减轻人民负担。
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废除了苛捐杂税。山东省政府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减
轻人民负担,保证战时供给的原则,制定了征收田赋公粮、柴草的暂行办法以及进出
口税、营业税、屠宰税、交易税、产销税等工商税统一法规,县内按省规定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税政体制集中统一,税种、税率、开征、停征由中央规
定,县内照章执行,按规定计征。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政总方针指导下,
全面贯彻执行稳定负担的低税政策。一切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1950年政务院颁
发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中央及地方共14种税。1952年国家修正了货物税,
工商业税及其他各税,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纳税手续。1958年国家改革工商税制,
合并税种,简化纳税环节及征税办法。部分税收下放到省、市,扩大了地方管理权限。
1961年根据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指示,对农业税负担基础做了调减。1973年工商税制
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调整部分税率。共规定13种税,试行工商税,扩大了省、
市、自治区管理权限。1983年税制改革,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由上交利润改为
按规定交纳税金。现行税制虽有不同程度的分级管理,仍为中央集中统一为主的税政
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