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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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国家财政为中央集权制。县地方财政仅是省地方财政的报账单位,征收赋税
悉数上解。附税并入正税征收,统称“省税”及“地方附加”两项,全县统一征收,
按时上交布政司。 县应支付经费照章悉数留足。 其征收、上解、坐支、留用,均按
“旧管、新收、开支、实在”造报四柱清册,上报核准备案。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始设财政科目,划分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因政局混乱,
无统一规章。1927年,开始颁布法规、条例。国家财政五项:盐税、烟酒税、印花税、
交通部之邮电费、 陆军部之硝磺公卖。县地方财政3项:公产租入、基金生息、各项
附加。1935年,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规定了中央、省、
县三级财政。1939年,在县级正式推行。此时,抗日战争已经爆发,国势日艰,地方
加各税,重于正税30余倍。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伪政权、国民党政权和抗日民主政权并存。日伪政权,没有
明确的财政规章制度,只知横征暴敛、抢掠民财。国民党地方政权,名曰实行民国财
政体制,实则敲诈勒索,滥发纸币,坑国害民。两者各自为政,竞相搜刮民财。县境
西部抗日民主政权,本着勤俭节约,尽量减轻群众负担和自力更生,自给自足的原则
筹措经费。财政统收统支,调剂余缺,实行分散的管理体制。
解放战争时期,实行“一切为中心任务”的战时财政方针,县级财政统收统支。
县财政科每月向专署报预决算,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财政收支以实物 (粮
食、柴草)为主,以货币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财政管理体制。一切财政收支
项目和程序规定,由中央统一制定。县级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上级审核拨款。
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分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县级
财政归省级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全部由省拨款。1953年实行中央、省(市)、县
(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正式建立县级财政。县级有了固定收入和一定机动能力,调
动了地方的积极性。1956年9月8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鲁财甲字第3001号通知正式核定
惠民县财政收支预算总收入为621.7万元, 县级分成部分140万元,加上年结余收入1
0.7万元,两项合计为150.7万元。预算总支出150.7万元。其中县级净支出137.9万元,
上解省12.8万元。
1958年,中央下放财权,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扩大了地方财政
管理权限。因浮夸风的影响,财政数字不实,地方财权过大,影响综合平衡,不利于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经济建设。仅执行一年,就进行了调整,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
挂勾,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办法,适当收缩一部分地方机动财力,确保
财政计划与国民经济计划相协调适应。1965年,上级确定惠民县收入指标433.18万元,
核定比例分成58%,超收部分留用51%,因收不足支,上级补助257.53万元,实际财
力为512.10万元。 1968年实行收入全部上交, 支出由上级分配的收支两条线办法。
1971年,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1971~1973年,实行“定
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助) ,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
974~1975年, 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留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
的体制。1976~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
的管理体制。 1977年, 惠民县核定全年收入785万元, 实际入库925.5万元,超收1
40.5万元。地区核定超收任务60万元,其中40%上解,60%归县,再多超收部分全部
留县。 1978年,核定全县收入任务897万元,实际完成915.6万元,超额2.1%,超收
部分全部上交。 1980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收支分级包干”
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 是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采取
“分灶吃饭” 的办法。 各级财政权限责任明确,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98 0年,惠民县实现财政收入303.2万元,上级补助791.8万元,减上年赤字125万元,
总收入为1082.5万元。为贯彻新的财政体制,从1980年起,全县各行政单位,均实行
经费预算大包干。 1985年4月18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
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惠民地区行署对惠民县实行“以收抵支,定额
上交,超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核定惠民县1985年财政收入基数为1351万元 (即
19 83年收入数) 。完成上交中央借款93万元后,从收入中分成50%,计629万元,上
级定额补助412.1万元,这样惠民县财力为1041.1万元。上交任务309.9万元 (包括中
央借款93万元) ,超收部分地区分成30%,县分成70%。实际执行情况是:地区调整
分配惠民县1985年财政收入任务为1188万元, 实际完成59.4万元,上解331.4万元,
上级补助收入612万元, 减去上年度赤字18.5万元,惠民县1985年实有财力1721.5万
元。
附:
1980年惠民县行政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规定
一、自1980年,各行政单位的经费,由现行“年终结束收回”的办法,改为“预
算包干,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即按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
归单位支配。
二、除房屋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生产大、小队干部参加的大型会议费,新退休、
退职人员的安家费和修房补助费,农征业务费,提资应发未发部分以外,均实行全额
预算大包干。
三、正常经费系按年初人数,根据各项费用定额标准,进行核定。年终根据人员
变动情况,按累计“增”、“减”的人数,照单位平均定额,适当调整预算指标。
四、公用经费,基本上按现行标准规定,参照近四年来的变动情况,进行计算。
五、对节约支出除用于奖励部分外,其余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工作条件,增加集
体福利设施和修建职工宿舍等,不准用于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请客送礼及
讲排场闹阔气而增加的设备开支。
六、实行预算包干后,如遇到大的政策变化对增加或减少支出数额影响较大时,
将随时调整包干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