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粮油购销 资料库:惠民县情资料库 章节:惠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1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2/section/1/article/1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粮食征购
    清末民初,境内农民赋外之粮多由粮商、粮贩倒买经营。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
日伪政权抢征强购, 计口授粮,“余粮官储”,除田赋杂税外,还抢走粮食350多万
公斤。 国民党地方政府在其控制区实行“征实、征购、征借”三征政策,约计年征2
00万元,折粮米3000余万公斤。境内抗日民主政府,在敌后解放区征收“救国公粮”。
1945年8月惠民解放, 人民政府征收“爱国公粮”,支缓全国解放战争。渤海贸易公
司、县内合作推进社兼营粮食,市场上粮食自由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粮食购销工作,实行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购销政
策。人民政府除做好公粮征收和管理外,还有计划地收购和出售粮食,平抑物价,稳
定市场和人民生活。1950~1952年三年恢复时期年均征购2156.5万公斤,占粮食产量
的19%,其中小麦占征购量的30%。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公粮与统购合
并计征,分别计算。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年征购2835.3万公斤,占总产量
的25%, 其中小麦占征购量的27%。从1955年3月开始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
办法。但由于1958年后的高估产、浮夸风等原因,致使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头两年,征
购基数连续上提。1959年全县粮食征购高达3784.5万公斤,占实际产量的50%。后三
年减少到年均征购367.7万公斤,占产量的9%。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征购数外,还用
票证兑入、 工业品换购和议购等办法收购粮食160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时期,年
均征购910.5万公斤,占产量的10%,其中小麦占征购量的39.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调整了粮食统购价格,即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粮食统
购价格提高20%, 超购加价幅度按新统购价加5%。同时,全县粮食征购基数由1400
万公斤,减到1250万公斤。是年征购粮食772万公斤,占产量的5.4%,其中,小麦占
征购量的64%。1985年征购3174万公斤,占产量的11%。其中征购小麦2413万公斤,
占征购量的76%。是年开始,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购销。
    1953~1985年全县累计征购粮食50.78万吨, 占累计产量的13.3%。其中小麦累
计征购18.24吨,占征购量的35.9%,占小麦累计产量的14.7%。
粮食销售
    粮食销售,是指国家计划供应各方面的用粮,分农业销售和非农业销售两大部分。
1953~1985年,全县共销售粮食81.96万吨,平均每年2.48万吨。
    农业销售1955~1985年全县农业销售61.51万吨,占粮食总销售量的75.3%,
平均每年1.98万吨。
    (一)农村口粮统销。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销,按计划供应缺粮生产队的口粮。
是年,全县统销农村口粮1349.5万公斤。1955年实行定销的办法,到1958年,全县年
均统销农村口粮630万公斤。 1961年增到1972万公斤,  加上民工补助和种子等共计
2079.5万公斤,是当年征购量的8.96倍。“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年均统销农村口
粮1254万公斤。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粮食议价销售,1978~1985年全
县共议销粮食5434万公斤。其中,1984年议销2638万公斤,1985年议销1081万公斤,
分别占当年粮食总销量的40.8%和94%。 1953~1985年,全县共供应农村口粮3.4 9
亿公斤,占农业销售总量的56.7%,平均每年1057万公斤。
    (二)奖售粮。为发展副业生产,惠民县从1961年开始实行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
的办法。从1981年开始,收购棉花也实行奖售粮食的政策,同时提高了生猪收购奖售
标准。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奖售项目减少。1961~1985年,全县奖售粮
食17033万公斤,占农业销售量的27.8%。
    (三)民工补助用粮。农业人口参加由县统一安排的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民工口
粮差额部分给予补助。据统计,从1958~1985年,全县民工补助粮食4123万公斤,占
同期农业销售量的7%。
    非农业销售主要是对城镇居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以及食品业、酿造工
业等工商业用粮供应。 1955~1985年,非农业销售粮食20181.5万公斤,占全县粮食
销售总量的24.7%,平均每年651万公斤。
    (一)城镇居民用粮。1955年以来,城镇居民用粮,按其劳动差别和年龄大小分等
定量供应。 1955~1985年,销售定量人口粮13402万公斤,占非农业粮食销售总量的
66.4%。
    (二)食品业(饮食、糕点)用粮。1955年以来,对食品业用粮原则上是平价供应,
1984年改为议价供应。1955~1985年,惠民县饮食业年均用粮70万公斤、糕点业24.5
万公斤。两项共销售粮食3285万公斤,占非农业销售量的14%。
    (三)酿造业用粮。1955~1985年,对酿造业销售粮食1049万公斤,占非农业销售
量的5.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计划供应,此后对计划外用粮改供议价
粮。从1984年7月1日起,酿造业一律不再供应平价粮,全部供应议价粮。
    自1955~1985年, 在非农业销售中,还有其他工业用粮972万公斤,饲料用粮
668.5万公斤, 事业用粮500万公斤, 榨油用豆749万公斤, 其他6万公斤, 共计
2895.5万公斤。
1953~1985年惠民县粮食购销情况

单位:万公斤
┌──┬───┬───────────┬──┬───┬─────────────┐
│年份│征购  │销售                  │年份│征购  │销售                      │
│    │      ├───┬───┬───┤    │      ├────┬────┬───┤
│    │      │合计  │非农业│农业  │    │      │合计    │非农业  │农业  │
├──┼───┼───┼───┼───┼──┼───┼────┼────┼───┤
│1953│2264.5│2099.5│      │      │1970│1030.5│997     │555     │442   │
├──┼───┼───┼───┼───┼──┼───┼────┼────┼───┤
│1954│4001  │2313.5│      │      │1971│570.5 │2241.5  │604.5   │1637  │
├──┼───┼───┼───┼───┼──┼───┼────┼────┼───┤
│1955│2777.5│2480.5│1270  │1210.5│1972│1281.5│1858    │573.5   │1284.5│
├──┼───┼───┼───┼───┼──┼───┼────┼────┼───┤
│1956│2724.5│2122  │899   │1223  │1973│1299  │1149    │541.5   │607.5 │
├──┼───┼───┼───┼───┼──┼───┼────┼────┼───┤
│1957│3159  │2395.5│1391.5│1004  │1974│528.5 │1978    │603     │1375  │
├──┼───┼───┼───┼───┼──┼───┼────┼────┼───┤
│1958│1849  │1928.5│575.5 │1353  │1975│899   │2381.5  │651.5   │1730  │
├──┼───┼───┼───┼───┼──┼───┼────┼────┼───┤
│1959│3784.5│2161.5│585   │1576.5│1976│633.5 │2721.5  │726.5   │1995  │
├──┼───┼───┼───┼───┼──┼───┼────┼────┼───┤
│1960│513.5 │2606  │494.5 │2111.5│1977│890   │2543.5  │858     │1685.5│
├──┼───┼───┼───┼───┼──┼───┼────┼────┼───┤
│1961│232   │2477  │402.5 │2074.5│1978│988   │1739    │702     │1037  │
├──┼───┼───┼───┼───┼──┼───┼────┼────┼───┤
│1962│357.5 │2009.5│333   │1676.5│1979│772   │1980    │662     │1318  │
├──┼───┼───┼───┼───┼──┼───┼────┼────┼───┤
│1963│1357  │1500  │332.5 │1167.5│1980│263   │4221    │761.5   │3459.5│
├──┼───┼───┼───┼───┼──┼───┼────┼────┼───┤
│1964│448.5 │2284.5│345   │1939.5│1981│549   │4364    │811.5   │3552.5│
├──┼───┼───┼───┼───┼──┼───┼────┼────┼───┤
│1965│1301  │2135  │308   │1827  │1982│1207.5│4594.5  │878     │3716.5│
├──┼───┼───┼───┼───┼──┼───┼────┼────┼───┤
│1966│1818  │1753  │336   │1417  │1983│2817.5│6451.5  │970.5   │5481  │
├──┼───┼───┼───┼───┼──┼───┼────┼────┼───┤
│1967│1239  │1420.5│415   │1005.5│1984│4362  │6467    │1229.5  │5237.5│
├──┼───┼───┼───┼───┼──┼───┼────┼────┼───┤
│1968│645.5 │1724  │470   │1254  │1985│3174  │1098.5  │891     │207.5 │
├──┼───┼───┼───┼───┼──┼───┼────┼────┼───┤
│1969│1046.5│1495.5│451.5 │1044  │合计│50784 │81691.5 │20628.5 │56650 │
└──┴───┴───┴───┴───┴──┴───┴────┴────┴───┘

油脂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对油脂实行  征实的政策,即将油料折算成粮食,农
民以油料代粮食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其中花生按收购价加价4%。1953年后,对油料实
行计划购销。征购花生的办法是根据生产队上报的实际花生产量(集体产量),扣除自
食油料(按当年人口每人留毛果8~12斤)和种子(按下一年的种植计划每亩留毛果50斤)
后,国家统购其余部分的90%。对棉籽是采用随棉收购的办法,即每收购100斤皮棉,
同时收购棉籽25斤或棉籽油4斤。 1955年建立县油脂公司,加强对油料油脂购销的管
理。 1957年7月县油脂公司并入县粮食局,油脂业务由商业部门划归粮食部门。1953
~1985年, 共收购食用油1767.45万公斤,其中花生折油921.89万公斤,占52.2
%;芝麻折油46.82万公斤,占2.7%;棉籽折油591.81万公斤,占33.48%;其他折
油206.93万公斤,占11.7%。收购蓖麻籽折油198.53万公斤。
油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县内食油供应除保证全县非农业用油外,每年都有一
部分上交。根据规定,从1954年起对城镇居民、食品行业和特殊劳动者实行计划供应
食油。 城镇居民的供应标准为每人每月0.25公斤,逢春节和国庆节,每人各补助0.5
公斤,即每人每年供应食用油4公斤;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5公斤;少数民族节
日照顾食油每人每年1.5公斤; 对农村基本上是只购不销;对在外起火的民工执行随补
助粮带油的办法,每供应50公斤原粮,带供食油0.33公斤。1954~1965年,全县供应
非农业用食油589.54万公斤, 平均每年52.09万公斤; 1966~1978年,  非农业销售
350.51万公斤,每年平均29.21万公斤;1979~1985年全县非农业销售231.18万公斤,
平均每年38.53万公斤。

1953~1985年惠民县油脂购销情况

单位:万公斤
┌──┬───┬───┬──┬────┬────┐
│年份│收购  │销售  │年份│收购    │销售    │
├──┼───┼───┼──┼────┼────┤
│1953│52.35 │      │1970│68.82   │23.12   │
├──┼───┼───┼──┼────┼────┤
│1954│236.54│6.81  │1971│71.71   │30.35   │
├──┼───┼───┼──┼────┼────┤
│1955│236.85│109.02│1972│44.73   │28.31   │
├──┼───┼───┼──┼────┼────┤
│1956│263.31│127.47│1973│31.18   │23.91   │
├──┼───┼───┼──┼────┼────┤
│1957│217.91│61.89 │1974│19.13   │21.05   │
├──┼───┼───┼──┼────┼────┤
│1958│244.43│70.28 │1975│25.81   │28.01   │
├──┼───┼───┼──┼────┼────┤
│1959│160.80│45.69 │1976│35.98   │30.38   │
├──┼───┼───┼──┼────┼────┤
│1960│55.08 │32.76 │1977│10.94   │23.74   │
├──┼───┼───┼──┼────┼────┤
│1961│18.81 │16.48 │1978│20.59   │22.53   │
├──┼───┼───┼──┼────┼────┤
│1962│3.77  │21.29 │1979│11.30   │31.05   │
├──┼───┼───┼──┼────┼────┤
│1963│6.80  │28.73 │1980│30.90   │28.52   │
├──┼───┼───┼──┼────┼────┤
│1964│33.41 │25.16 │1981│56.15   │30.89   │
├──┼───┼───┼──┼────┼────┤
│1965│114.39│44.00 │1982│49.69   │39.06   │
├──┼───┼───┼──┼────┼────┤
│1966│101.20│33.21 │1983│60.03   │29.37   │
├──┼───┼───┼──┼────┼────┤
│1967│108.07│36.74 │1984│42.36   │35.93   │
├──┼───┼───┼──┼────┼────┤
│1968│89.39 │21.80 │1985│106.40  │36.37   │
├──┼───┼───┼──┼────┼────┤
│1969│33.62 │27.39 │合计│2662.45 │1171.31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