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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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县内无运输管理机构,运输事宜均由货主与车主当面商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交通事业逐步发展,运输管理随之完善。1954年,县内
畜力车实行挂牌管理。 1956年8月,县运输管理站成立,县内运输实行统一化管理,
即统一货源、统一运价、统一调度。拖拉机、畜力车等新增车辆参加营业性运输,需
由本单位申请,人民公社批准,运管站颁发副业运输证。托运单位的货物由运输管理
部门统一安排, 统一结算,按运费的3%提取管理费及其它税款。1963年,在城郊区
和清河镇建立运输管理分站。1976年,各公社均设运输管理分站。1982年,运输管理
本着减少空驶,节约能源的原则,采取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方法,实行统一货源、统
一价格、综合平衡的政策。计划外物资允许运输单位与托运方直接挂钩,搞合同运输。
国营、集体和私人新增车辆参加经营性运输,需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运输管理部
门签署意见,再到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托运单办
理结算并向承运方征收税款和管理费。1985年,实行谁受托谁承运的办法,提倡货主
择优托运。运输管理部门按车辆吨位向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
向个体运输户征收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