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病虫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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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境内林木多零星分布,且多为本地树种,病虫害很少大
面积发生,人们仅对果树害虫采用人工捕捉幼虫等办法控制虫害蔓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树种的引进及成片林的逐年增加,病虫害的防治也
逐步引起重视。1958年,县林业科根据个别地片的果树发现介壳虫、梨瘿蛾、梨星毛
虫、梨实蜂、枣粘虫、枣尺蠖等虫害的情况,向全县发出虫情预报。此后,病虫害的
防治被列为林业管理工作重点。县内病虫害的预防,多采用入冬剪除病枝烧毁和秋初
喷洒蓝矾、石硫合剂(波尔多液)等杀菌消毒方法。在虫害发生期,多采取树干涂沫药
物或粘虫胶诱捕虫蛾、喷洒农药、药泥堵洞等办法防治。1975年,全县光肩星天牛大
发生。 7月,县革委采取收购天牛的办法鼓励群众捕杀,至8月计收购成虫8万只,虫
害得到控制。
1981年, 县林业局设立林木病虫测报站,当年开展森林病虫害普查。通过采取5
1号次病虫标本, 发现内有白杨透翅蛾、青杨枝天牛、梨园蚧、刺槐种子小蜂、刺槐
谷娥、日本龟蜡蚧、东方盔蚧、矢尖盾蚧、刺槐窃豆象、合欢窃豆象、合欢种子小蜂、
泡桐缀叶暝12种危险虫害;有杨树根癌病、泡桐丛枝病、刺槐烂皮病、枣疯病、苹果
锈果病、苹果腐烂病、柳大斑溃疡病7种危险病害。对此,采用人工捕捉、药物喷洒、
招引天敌等方法综合防治,并做好植物检疫,禁止带病虫的苗、种、条、根及材料出
入境。 是年,境内榆兰金花虫大发生,有200多万株榆树受害。1982年,林木病虫测
报站推广“氧化乐果涂环”、“呋喃丹根埋”两种防治方法,并在香翟乡辛庄、大吴
家和麻店乡朱家坊搞了试点。害虫死亡率平均在95%以上。试点经验在全县推广后,
基本控制了虫害。1985年,利用“氧化乐果涂环”、“呋喃丹根埋”等技术为榆树防
治虫害25万株次,果树20万株次。
1985年,林木病虫测报站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深入开展检疫工作,对调经及产
于县境的0.2万立方米木材, 1500吨果品,30万株花草、林木、苗木,5.94万根毛竹
进行检疫,有效地控制了违章调运现象。
附:
中共惠民县委
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林业政策的十项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林业政策,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林业发展,根据
上级有关政策、法令条文,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国营林地、荒地属国家所有。集体、个人都不得侵占,已侵占的要查明情况,
限期退回。
集体林地归集体所有,一般不要层层下放。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滩和村旁隙地,
可以集体造林,也可划给社员造林,土地长期归社员使用,收入全部归己。
社员个人在房前屋后规定范围内,或在生产队指定的地方,及在自留地里栽植的
树木,永远归个人所有,并允许继承。
国家、集体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和树木。权属清楚的,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受法律保护。其土地只能用作植树造林。如改种其他作物或两年内不造林的,即吊销
证书,另行分配。
凡林地、林权有纠纷的,结合林业“三定”工作,本着有利团结有利生产的原则,
尽快解决。在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以任何借口砍伐树木,违者给予经济制裁,
直至以法惩处。
二、集体的用材林、薪炭林、矿柱林和较大片的条林、桑园、果园、农田林网等,
一般应建立专业队(组)管理。当年有收益的,可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其收入可
略高于同等劳力。
对桑园、果园、条林的管理,也可以实行产值大包干,包到组,包到户,一包几
年不变。
人均耕地二亩以上的生产大队,每人可划出半亩土地搞“队办林场”,或由大队
统一规划,分给社员植树造林,户栽、户管、收入全部归己。林地不受人口变动影响,
坚持长期不变。
三、干线公路,主要河流两旁树木的管护及收益分配,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以下所辖的河流、沟、路、渠的绿化问题,县辖工程由县统一规划,有关社、
队统筹苗木,负责绿化。权属归集体,由社队组织专业队(组)管理,实行几定,联产
计酬,收益社、队比例分成,队要大头;也可分片划段落实到户管理。收益社、队、
户比例分成,户要大头。
社、队管理的工程,由公社统一规划。有关大队、生产队负责绿化,权属归集体,
分到户管理。收益队户比例分成,户要大头。
四、桐农、枣农、柳农间作的林木权属归集体。管理办法由社员讨论确定,可树
随地走,也可地随树走,每行留出三至五米的胁地面积,作为林木生长带。不负担农
业税与公共提留。收益队户比例分成。不论采取哪种管理办法,植树必须服从统一规
划,队与队、户与户会有差别,不能苛求平均。
国家、集体、个人因建设需征用调配土地时,其树木要评好价,交接兑现,绝不
叫原植树管树者吃亏。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厂矿企业单位,在院内或指定的地点育苗、植树,
一律归本单位所有。收益可做为单位活动经费,也可拿出部分作为干部职工福利费。
六、林业生产周期长,收益慢,公共性强。县、社各级每年应从地方财政和企业
提留中拿出一定资金,扶持社队育苗和植树造林,银行也应安排一定农贷支援林业生
产。
七、大力发展林业,育苗是基础。国营场圃、各社、队及社员都应根据实际确定
树种,力争今冬明春把到八五年林业生产所需苗木全部育齐。要鼓励社员个人在自留
地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育苗,收入归己,允许按议价出售。并对育苗者实行优厚政策,
除给予一定经济扶持外,按实际育苗面积,每亩售给化肥一百斤。经验收后兑现,由
林业部门掌握供应。
八、公社分配到生产队的年度林业生产任务,完成好的要表彰奖励,完不成任务
的要交纳林木公益费。片林每亩交五元,各种间作每亩交一元。农田林网每百米交一
元。有公社掌握征收,再用于林业生产。
九、严格林木采伐、出境、林副产品加工的行政管理。集体成材树采伐量百株以
下的由公社管委批准,百株以上由县林业局审批,发给采伐证,并按国家规定征收育
林基金。无证采伐的以破坏林木论处。运输木材出县的,必须持有县林业部门的出境
证,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厂,必须经工商部门会同林业和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营业证
方能营业。林副产品的加工必须以利于林业生产发展为前提。今后,除去管理人员外,
任何人不准攀折树木,不准摘叶采条,不准到林地放牧牛羊,违者予以经济惩罚。外
地来收柳条者不准入境,违者予以扣留,并没收罚款。
认真整顿木材市场,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社员在集市上出售木材,必须持大
队证明,集体出售木材,必须持公社证明。无证明者要原地封存,查明情况,据情处
理。
十、广泛进行“护林光荣,毁林可耻,保护林木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把爱护
林木做为“乡规民约”的一项内容确定下来。
坚持以法治林,严禁毁林种田、乱砍滥伐或哄抢国有、集体和他人树木,违者要
追回赃物并处以树价1至5倍的罚款。对为首分子和煽动者要从严惩处。各级政府要大
力支持护林人员的工作,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围攻、辱骂、欧打护林人员
的必须严肃处理,绳之以法。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