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木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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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国民党南京政府农商部曾于1914年颁布《森林法》,1
915年公布《森林法实施细则》 ,1916年山东省公布《保护树株章程》。但因战乱及
灾害造成乱砍滥伐,使这些法规成为一纸空文。1948年11月,山东解放区发布《山东
省关于保护与奖励培植林木暂行办法》,1949年5月,渤海行署发出《保护林木通知》,
境内依此明确林木权属,进行林木保护。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发布《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 育林、护林工作的指示》。是年3月,惠民县政府下
达了《关于春季林业工作的指示》 。1956年1月,县人委转发了《山东省林木采伐暂
行办法》。1959年,县人委又相继下发了《关于制止滥伐林木》和《关于护林工作》
两个通知。1962年,县人委颁发了护林布告,并下达了颁发布告的通知。1963~1965
年,全县开展了林木确权和发证工作。之后,针对几度出现的乱砍滥伐现象,县革委
(后为县政府)多次发出通知,严加禁止,直到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
1970年后,全县各公社及大队普遍建立了护林组织。公社有护林领导小组,生产
大队有护林专业队,生产队有护林员。公社和生产大队都制定了护林制度或护林公约,
基本杜绝了盗伐滥伐林木的现象。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