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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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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1%缴纳。1998年,累计收缴失业保险基金90万元,发放生活救济金68万元,从而保障了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