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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到滨州北大山宝科技园投资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19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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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滨州北大山宝科技园建设,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投资,特制定本规定。凡入园的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所有、个体私营企业和外商),除执行国家、山东省和滨州市制定的现行优惠政策外,均享受本规定之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及房地产开发
(一)实行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在出让合同期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原则上为商业、娱乐用地40年;工业、工业综合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土地出让期满,使用者可申请续期。
(二)到园内投资实行租赁用地的,每年交一次租金,租金一定20年不变。到期可重新核价续租,租期内土地可转租,但不能转让、抵押。
(三)入园投资的企事业用地,在不违背园内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规划范围内任意选点,可自行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自选招标有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自行招商和经营。征用土地一年内不建设的,科技园有权收回。
(四)为鼓励投资者早入园开发,1999年底前入园投资建设且用地系政府划拨或直接出让,符合入园产业的(除房地产开发外),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地价依次予以特别优惠。2000年底前入园的,实行优惠,以后人园的,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科技园管委会制定。
(五)鼓励外商、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商贸服务设施和住宅,建成后可出卖、出租或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前三年全部由财政返还,后两年返还50%。
(六)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科技园内进行“包片开发”,根据开发性质,5年内给予优于单相项目入园政策的优惠。
二、税费征管
(七)入园经营15年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盈利,5年内予以优惠。2000年前每年由财政返还缴纳所得税税额的50%;2000年后,每年返还25%。
(八)入园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3年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免二减三”(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第6年至第8年收的企业所得税,每年末由财政返还征收额的25%。
(九)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完成“免二减三”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创汇额达到当年企业产销售品总额50%以上的,第6年至第8年间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当年末返还50%;第9年及以后年份实现的,返还25%。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企业,完成“免二减三”后,第6年至第8年间仍为省级认定的先进技术产品的,每年末财政返还当年缴纳所得税的50%;第9年及以后仍为省级先进技术产品的,由财政返还25%。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本园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在园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十一)在园内兴办的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参照第八、九、十条执行。第八、九条中所述“免”、“减”项,一律实行稽征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
(十二)园内所有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年度所得利润弥补,下年度弥补不完的,可逐年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3年的,5年内免收为中方职员缴纳的物价补贴。
(十四)2000年以前入园的所有企事业建设项目,减半收缴人防建设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城建综合开发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投资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的上述费用全部免缴。
(十五)2000年底前入园投资建设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建成后由财政全额返还;2005年底前人园的,返还50%。对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建设期超过1年的工业项目和先进技术项目及产品出口项目,可按年度返还。
三、其他
(十六)入园经营的企业,可按照国际贯例管理企业,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十七)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扶持科技园内企业,每年从各自的贷款规模中安排一定额度,支持科技园项目建设。
(十八)对人园项目的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由科技园管委会提供全程服务。
(十九)入园投资的外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台胞,由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帮助办理临时居住证和多次往返的出人境签证。
(二十)对吸引外商到科技园兴办生产加工项目或吸引货币资金入园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在2000年底前项目得到批准且资金到位的,按引进项目到位资金或引进货币的2%—4%发给奖金。引进资金属有偿使用的,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引进资金属无偿使用的,奖金由财政支付。实施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科技园管委会制定。
(二十一)入园兴办项目的国内投资者,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在农转非、直系亲属迁入等方面予以照顾。
(二十二)来科技园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由科技园管委会负责帮助安排。
(二十三)以上未尽事宜,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办理。
(二十四)以上政策规定适用于1999年1月1日后进入科技园的或与北京大学合资合作的新建企业。
(二十五)本规定由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