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在东郊建立民营经济园区,为使其快速起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东郊民营经济园区范围系市东办事处和梁才乡辖区内的规划区域。经济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东郊民营经济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济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园区内,只有管委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检査、税费征收。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进入园区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査、收费,不准在经济园区附近设立各种检査站,开展针对经济园区的检查、收费、罚款工作。
三、鼓励国有、集体、外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富裕人员、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进入经济园区进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经营范围全部放开,国家规定的专营专控商品经管委会批准也可在经济园区内生产经营。经济园区内投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批发零售不受限制,并按照市场机制自行确定商品购销价格。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者允许冠市级名称。
四、经济园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凭身份证可办理注册登记,由管委会负责验资,代办营业执照,代存档案,并统一到市工商局备案登记。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其他一律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任何部门不得加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除经营药品、食品、种子、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从事印刷业、建筑安装业外,按照“先发照后办证”的原则,自核发营业执照半年内办完各种许可证。
五、经济园区内实行税费统算,核定基数,计划征收。税费统算就晕将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款与各项管理费用合并征收。管委会可根据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现状核定其应交纳的税费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或逐年增长一定比例,并按年度或分摊到月份征收,由管委会将征收的税费移交有关部门。对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税费征收上给予优惠。
六、经济园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地,由管委会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租征,可釆取出让、租赁或以地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用地,并在出让金、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拆除和破坏。按规定需要搬迁的,按照“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妥善安置新的生产经营场所。
七、加强对园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生产经营,对违法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并清除出园区。同时,要搞好各项服务,解决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水、电、路、通讯、子女入托人学等问题,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给予优惠照顾。
八、经济园区内投资者所建项目及设施在合同期内享有转让、出售、租赁、继承、赠与等权利。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管委会可给予适当奖励。
九、各乡镇办要从实际出发,突出特色,结合小城镇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规划建设民营经济园区,报市政府审批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对初具规模的各类工商专业村,因场地、交通、信息等因素已经影响发展的,乡镇办
应帮助规划新区,在服务、管理等方面为业户创造环境,尽快促进专业村发展为工贸小区,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发展,从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十一、本规定由东郊民营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东郊民营经济园区的有关规定(1999年2月9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确定在东郊建立民营经济园区,为使其快速起步,特作如下规定:
一、东郊民营经济园区范围系市东办事处和梁才乡辖区内的规划区域。经济园区的规划和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二、东郊民营经济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济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园区内,只有管委会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检査、税费征收。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进入园区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査、收费,不准在经济园区附近设立各种检査站,开展针对经济园区的检查、收费、罚款工作。
三、鼓励国有、集体、外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富裕人员、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进入经济园区进行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经营范围全部放开,国家规定的专营专控商品经管委会批准也可在经济园区内生产经营。经济园区内投资经营者,可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批发零售不受限制,并按照市场机制自行确定商品购销价格。注册资本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经营者允许冠市级名称。
四、经济园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凭身份证可办理注册登记,由管委会负责验资,代办营业执照,代存档案,并统一到市工商局备案登记。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外:其他一律不作为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任何部门不得加以限制或搞行业垄断。除经营药品、食品、种子、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从事印刷业、建筑安装业外,按照“先发照后办证”的原则,自核发营业执照半年内办完各种许可证。
五、经济园区内实行税费统算,核定基数,计划征收。税费统算就晕将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税款与各项管理费用合并征收。管委会可根据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现状核定其应交纳的税费基数,一定几年不变或逐年增长一定比例,并按年度或分摊到月份征收,由管委会将征收的税费移交有关部门。对新开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在税费征收上给予优惠。
六、经济园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地,由管委会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租征,可釆取出让、租赁或以地作价入股等方式提供用地,并在出让金、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拆除和破坏。按规定需要搬迁的,按照“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妥善安置新的生产经营场所。
七、加强对园区内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生产经营,对违法经营的,吊销营业执照并清除出园区。同时,要搞好各项服务,解决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水、电、路、通讯、子女入托人学等问题,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给予优惠照顾。
八、经济园区内投资者所建项目及设施在合同期内享有转让、出售、租赁、继承、赠与等权利。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管委会可给予适当奖励。
九、各乡镇办要从实际出发,突出特色,结合小城镇建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规划建设民营经济园区,报市政府审批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对初具规模的各类工商专业村,因场地、交通、信息等因素已经影响发展的,乡镇办
应帮助规划新区,在服务、管理等方面为业户创造环境,尽快促进专业村发展为工贸小区,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实现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发展,从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十一、本规定由东郊民营经济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