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耕地保护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年鉴(199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article/288/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article/288/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耕地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4]第162号和[1998]第257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精神,结合全市土地资源和耕地分布情况,将质量好、产量好、生产潜力大、又集中连片的耕地加以保护,于1996年10月制定完成了《滨州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上级指示又于1997年4月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工作”,在原保护面积55139公顷、保护率为93%的基础上调整到保护面积56800公顷、保护率为96%,保护率提高了3%。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做“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基本农田保护率稳定在85.8%,保护面积为50800公顷。基本农田以乡镇为单位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依法规定了今后凡搞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审批;实行占补平衡制度;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缴纳开垦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准破坏耕地建窑、建房、建坟,不准在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不准毁田造林;不准掠荒闲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