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清理行政处罚主体工作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年鉴(1999)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article/2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6/article/2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理行政处罚主体工作
根据省、地法制局“两清理”工作精神,开展了清理行政处罚主体工作。通过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排査摸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初步确定了全市行政处罚主体,并建议市政府以滨政发[1998]8号文件对全市予以公布,其中依法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7个,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14个,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11个,受行政机关委托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的组织8个。 行政案件法律文书不规范也是造成行政执法混乱的原因之一,对此,市法制局根据省政府法制局编印的《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实用手册》,将文书格式印发给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部门根据其工作制定适合自己实际的法律文书,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王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