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行政庭新收行政案件22件,上年转来5件,总计27件,其中:沂农业行政征收案件8件,诉行政强制措施的4件,诉行政人侵权的5件,诉建设行政处罚的5件,诉行政不作为的2件,诉林业行政处罚的2件,诉公路行政征收的1件;审结16件,其中:开庭审理6件,判决5件,撤诉9件,驳回起诉1件;上诉4件,二审维持3件,1件正在审理中。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131件,执结72件,涉及乡(镇)、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土地、城建、河务、林业等近10个部门。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工作中,充分维护相对人的诉权,积极收案,全面推行新的庭审改革方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庭调查和辩论,以证据认定事实,依法律做出裁判,不迁就,不搞无原则的协调,该判的就判,该撤销的坚决撤销,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效率。1998年来,行政庭所审结的案件中,无一改判、发回重审,且无一趙审限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阳信县温店乡乡村医生傅煜广不服阳信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意见,申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该会不予受理,傅煜广先后到北京、省里上访,没有结果,于1998年5月起诉到行政庭。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一个技术鉴定部门,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根据法律规定,该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有组织好鉴定的法定职责,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政庭受理了傅煜广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公开审判,判决地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组织鉴定。傅煜广及家属向行政庭送来了锦旗并多次表示感谢。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审判职能,同样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审判的职能。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维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如王勇华诉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王勇华1991年取得建设临时用地许可证,在渤海六路秦台干沟桥西石砌盖板,建造临时活动板房一处,1993年使用期限届满,原告没有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亦没有拆除,滨州市建委依法做出处罚,限期拆除,王勇华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庭依法及时审理,判决王勇华败诉,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为支持依法行政,为城市建设服务,及时向王勇华送达了执行手续,王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使执行中断,案经省高院审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并无不当,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自称花上30万也要阻碍城市规划的王勇华近期已将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认真审査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仅1998年来就有18件退回,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合法的支持、执行,违法的撤销,立足行政审判的职责,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干警的办案准则。
积极审理,慎重执行涉农案件,维护稳定,服务于大局。涉农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是1998年的“热点”、“难点”问题。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操作规范性差,容易出现矛盾纠纷和群体上访事件。对此,市法院行政庭从维护农村稳定出发,积极受理涉农案件。在审理涉及农民负担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民负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积极审理,大胆审判,属于合理负担的依法维持,超出合理负担的坚决减下来。如堡集镇农民丛建坤诉镇政府农业行政征收一案,被告及第三人汲家湾村委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率收取原告税费,行政庭不讲面子,不迁就,依法查清后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返还,防止了一起农民上访事件。对于非诉“三提五统”案件,行政庭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省高院《关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非诉行政案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提留、乡(镇)统筹费非诉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严格审査,既要审査形式要件,又要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符合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后慎重执行,行政庭先后到堡集、梁才、杜店、杨集、里则、小营6个乡镇执行非诉涉农案件。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有的农民以村委、乡(镇)政府长期拖延不为其解决应当解决的问题为理由拒绝交纳“三提五统”的,在执行的同时督促村委、乡(镇)政府妥善解决,对有的农民与村委存在互欠关系的及时理顺;对于特困户,体现党的优惠政策建议乡(镇)政府减、免、缓,及时中止或终结执行。1998年以来,行政庭干警不管天气冷热,根据农民的作息时间,加班加点,找上门去,耐心细致地向他们宣传法律和党的政策,文明执法,有的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不明事理,谩骂甚至围攻执法人员,干警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从维护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一般不用强制措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使大多数农民在思想上认识到交纳“三提五统”是每一个农民应尽的义务,从而在行动上自觉履行。在执结的农民负担案件中,农民自觉履行的约占85%,强制执行的约占10%,有力地支持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对于不符合申请执行案件的,坚决不予执行。如:尚店乡政府申请执行张玉谱违章建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玉谱系孤寡老人,现住房屋三间系1981年所建,不影响村内规划,乡政府以现有房屋没有合法手续,影响规划做出处理,限期拆除,张某在法定期间没有起诉,若执行张某无处居住,不利于社会稳定,且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报请院长批准,终结执行。张玉谱老人感动的老泪纵横,表示该房影响规划时一定拆除。
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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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行政庭新收行政案件22件,上年转来5件,总计27件,其中:沂农业行政征收案件8件,诉行政强制措施的4件,诉行政人侵权的5件,诉建设行政处罚的5件,诉行政不作为的2件,诉林业行政处罚的2件,诉公路行政征收的1件;审结16件,其中:开庭审理6件,判决5件,撤诉9件,驳回起诉1件;上诉4件,二审维持3件,1件正在审理中。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131件,执结72件,涉及乡(镇)、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土地、城建、河务、林业等近10个部门。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工作中,充分维护相对人的诉权,积极收案,全面推行新的庭审改革方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当庭调查和辩论,以证据认定事实,依法律做出裁判,不迁就,不搞无原则的协调,该判的就判,该撤销的坚决撤销,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效率。1998年来,行政庭所审结的案件中,无一改判、发回重审,且无一趙审限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阳信县温店乡乡村医生傅煜广不服阳信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意见,申请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该会不予受理,傅煜广先后到北京、省里上访,没有结果,于1998年5月起诉到行政庭。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一个技术鉴定部门,本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根据法律规定,该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有组织好鉴定的法定职责,完全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行政庭受理了傅煜广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公开审判,判决地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组织鉴定。傅煜广及家属向行政庭送来了锦旗并多次表示感谢。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审判职能,同样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行政审判的职能。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维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如王勇华诉建设行政处罚一案,原告王勇华1991年取得建设临时用地许可证,在渤海六路秦台干沟桥西石砌盖板,建造临时活动板房一处,1993年使用期限届满,原告没有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亦没有拆除,滨州市建委依法做出处罚,限期拆除,王勇华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庭依法及时审理,判决王勇华败诉,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为支持依法行政,为城市建设服务,及时向王勇华送达了执行手续,王又向省高院提起再审,使执行中断,案经省高院审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维持并无不当,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下,自称花上30万也要阻碍城市规划的王勇华近期已将违章建筑全部拆除,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认真审査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仅1998年来就有18件退回,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合法的支持、执行,违法的撤销,立足行政审判的职责,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行政审判干警的办案准则。
积极审理,慎重执行涉农案件,维护稳定,服务于大局。涉农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是1998年的“热点”、“难点”问题。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敏感性强,操作规范性差,容易出现矛盾纠纷和群体上访事件。对此,市法院行政庭从维护农村稳定出发,积极受理涉农案件。在审理涉及农民负担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民负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积极审理,大胆审判,属于合理负担的依法维持,超出合理负担的坚决减下来。如堡集镇农民丛建坤诉镇政府农业行政征收一案,被告及第三人汲家湾村委超出《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率收取原告税费,行政庭不讲面子,不迁就,依法查清后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返还,防止了一起农民上访事件。对于非诉“三提五统”案件,行政庭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省高院《关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村提留、乡统筹费非诉行政案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村提留、乡(镇)统筹费非诉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严格审査,既要审査形式要件,又要审查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符合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后慎重执行,行政庭先后到堡集、梁才、杜店、杨集、里则、小营6个乡镇执行非诉涉农案件。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有的农民以村委、乡(镇)政府长期拖延不为其解决应当解决的问题为理由拒绝交纳“三提五统”的,在执行的同时督促村委、乡(镇)政府妥善解决,对有的农民与村委存在互欠关系的及时理顺;对于特困户,体现党的优惠政策建议乡(镇)政府减、免、缓,及时中止或终结执行。1998年以来,行政庭干警不管天气冷热,根据农民的作息时间,加班加点,找上门去,耐心细致地向他们宣传法律和党的政策,文明执法,有的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不明事理,谩骂甚至围攻执法人员,干警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从维护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一般不用强制措施,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使大多数农民在思想上认识到交纳“三提五统”是每一个农民应尽的义务,从而在行动上自觉履行。在执结的农民负担案件中,农民自觉履行的约占85%,强制执行的约占10%,有力地支持了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对于不符合申请执行案件的,坚决不予执行。如:尚店乡政府申请执行张玉谱违章建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张玉谱系孤寡老人,现住房屋三间系1981年所建,不影响村内规划,乡政府以现有房屋没有合法手续,影响规划做出处理,限期拆除,张某在法定期间没有起诉,若执行张某无处居住,不利于社会稳定,且申请人使用法律错误,从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报请院长批准,终结执行。张玉谱老人感动的老泪纵横,表示该房影响规划时一定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