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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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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任免工作
1998年,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原则,严肃认真地行使了人事任免权。市人大常委会在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修改和完善了干部任免制度,一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年中3次对43名“一府两院”干部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闭卷考试,考试涉及宪法、地方组织法、行政沂讼法等9部法律;二是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了任前供职制度,在常委会会议上有9名拟任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任前供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8年,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37名,接受辞职1名,撤销职务1名。 (尹洪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