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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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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为引入竞争机制,启动内部活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在借鉴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经验的基础上,1997年5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直18处学校进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市委、市政府确定,各学校校长由组织任命,学校副校长、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经教委党委或学校党支部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报市委或教委党委同意后,分别由教委和校长聘任,聘期1—3年。同时,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聘任过程中,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总体目标,并层层分解,使校长和教师都有自己的岗位目标,建立起了一种新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根据市直学校教师构成情况和形势要求,各学校还实行了内退制度,男教工55岁,女教工50岁予以内退。各学校受聘上岗人员全部实行结构工资,具体实施方案各学校自己确定。到9月初,改革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