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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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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资金管理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办法》规定,1997年12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截止1998年6月底,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直机关、全额事业单位84个,计5058人,占市直行政全额事业单位人数的100%,占市行政事业单位应推行人数的54%,占市(含企业)应推行人数的26%;推行自收自支单位6个,计418人,截止1998年6月底已收集住房公积金123万元。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市政府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严格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开户,财政监督,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办理。对已收集的公积金,凡正常的支取,符合规定用途的,要尽快办理拨付划转。用于经济适用房和“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要按房委会决策,经领导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拨付,但必须保证资金的安全可靠,到期后本、息如数收回。在满足支付需要和以上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债。未经房委会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支用住房公积金,也不准用公积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并建立个人缴交公积金查询制度。《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规定,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按月发放。全市应由财政负担补贴额测算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滨州市的住房贷币分配办法将视财政状况择机出台,以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