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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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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体制改革
1991一1997年,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指导性计划和指令性计划两种管理形式。基本建设投资中,各种预算内拨款、预算内拨款改为贷款的投资、列入国家、省、地和市信贷计划的基建贷款,省、地和市利用外资,省、地和市统一筹集的建设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1991年以来,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大幅放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审批权限。1992年初,根据国家、省有关进一步下放权限、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指示精神,参照省里权放一格的做法,地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了简化和下放。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条件能够自行平衡、资金落实的基本建设项目,国有单位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市计委审批。上述限额以上的国内基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需要地区、省里解决资金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由市计委审查同意后转报地区计委审批(或转报)。技术改造项目中,国内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利用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下,建设条件、资金能够自行平衡的项目由市经委审批,限额以上的由市经委审查转地区经委审批。为规范投资行为和建设秩序,逐步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同时,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严格项目设计规模和工程预算,实行限额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