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驾车瞌睡致人死亡赔偿12万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article/32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article/32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驾车瞌睡致人死亡赔偿12万
1998年5月6日5时许,临沂市沂水卷烟厂驾驶员杨峰驾驶鲁Q—70788号大货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5线530KM+900米时,汽车发生故障,杨峰靠路边停车,钻入车底修理汽车。5时30分,潍坊市生物开发区恒顺汽车中心驾驶员韩斌驾驶鲁G-01712号半挂车由北向南猛烈地撞击在鲁Q—70788号车的尾部,将其撞入路边的沟内,造成杨峰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立即进行了现场勘查。当事故处理科民警对当事人韩斌进行询问时,韩斌说:“5月5日23时,我驾车从天津回潍坊,进入滨州路段后我开始打盹。我点了一支烟,边吸边开,不知怎么就出了事故。”当问到出事故你为什么不知道时,他竟答曰:“我打盹睡了。”可见他对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多么漠不关心。有因必有果,他也为自己不负责的行为付出了不可挽回的代价。 1998年5月11日,市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经过调查、研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了责任认定:韩斌疲劳驾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9项(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峰无责任。根据以上认定,6月3日事故双方在滨州市公安局事故处理科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由韩斌赔偿杨峰一方各种损失及补偿7万余元,支付两车修理费及其他费用5万余元,共计12万余元。另外,韩斌不仅受到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马本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