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停车场内汽车被盗谁的责任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article/32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article/32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停车场内汽车被盗谁的责任
日前,一起因汽车在收费停车场被盗引起的索赔案经法院错误判决后,因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而获重审。 1995年7月1日晚8时左右,个体客运户王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M23—10901的上海产蓝白面包车去某医院就诊,将车停在该医院停车场,交纳2元看车费,取得一张号码为0011119的《停车收费单》。此单盖有某办事处看车处财务专用章及该医院停车章。该办事处每月收取90元管理费。王甲将车门锁好,但未锁方向盘上的防盗锁。晚9时左右,王甲就诊完毕,准备开车回家,发现车辆丢失。随找值班人员交涉,后又找该医院保卫科长一起打电话到市西派出所、市公安局报案。市西派出所派干警堵截,但未能破案。王甲要求该医院赔偿,该医院以“我单位设的是停车场,没有保管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王甲于1996年2月8日诉于滨州市人民法院,市法院于1996年5月22日使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停车费是因车辆占用被告方地盘而收的一种补偿费,原告提供的《停车收费单》只能证明原告曾在该车场停过车,且本案的车钥匙由原告保存,不须有被告方一定行为的作为就能将车开走,诉讼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故被告没有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王甲诉讼请求,诉讼费2500元由王甲承担。判决生效后,王甲不服,于1996年6月28日申诉于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之规定,于1996年7月17日提请滨州检察分院抗诉。滨州检察分院于1996年8月27日向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作出裁定:原判决错误,发回重审。 (刘兴云 张洪兴 崔其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