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高文件的质量,市政府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规定》(滨政发[1992]28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滨政发[1992]27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送审、签发、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1992—1997年共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1件,出台106件,经送至地区行署备案审查,全部合法有效。建立了规范性文件跟踪调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市法制局组织人员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保证了文件的贯彻落实,并为下一步制发规范性文件积累了经验。在做好文件制发工作的同时,保证文件的协调统一,搞好文件清理工作。1992—1997年,对加重农民、企业负担,违反《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以及“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文件进行了6次清理工作,其中修改文件27件,废止73件。
规范性文件制发步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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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提高文件的质量,市政府于1992年印发了《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的规定》(滨政发[1992]28号)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滨政发[1992]27号),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送审、签发、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1992—1997年共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1件,出台106件,经送至地区行署备案审查,全部合法有效。建立了规范性文件跟踪调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市法制局组织人员对其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处理,保证了文件的贯彻落实,并为下一步制发规范性文件积累了经验。在做好文件制发工作的同时,保证文件的协调统一,搞好文件清理工作。1992—1997年,对加重农民、企业负担,违反《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以及“三年治理整顿”期间制发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文件进行了6次清理工作,其中修改文件27件,废止7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