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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为副县级单位,在编76人,实有76人,设有10个科室:办公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申检察科、刑事技术检察科、政工科、调研室。1992年1月,增设石油管道局驻滨州石油管道公司检察室。1992年3月,设立纪检组。1993年5月18日设立滨州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1993年7月31日,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金融检察室。1993年11月22日设立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1995年3月新增编干警11名。1995年7月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列编为正科级单位。1998年3月30日,实行“双聘制”人事改革制度,中层正职由15人减为14人,中层副职由31人减为14人。1998年4月设立行政装备科、法警队。1998年6月,编制人数83人,实有人数92人,设有14个科室: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申举报检察科、刑事技术检察科、行政装备科、反贪污贿赂局、综合科、自侦一科、自侦二科、自侦三科。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按其门类分别为: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刑事技术检察。 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发展完善,检察工作日趋繁重,门类细化。如何突出重点,全面开展检察业务,是当前检察工作的关键所在。近几年来,以抓好反腐败,査办大案要案为龙头,总揽全局带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为了加大对各类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1993年11月成立反贪污贿赂局。斗争的重点为“三机关一部门”。办案中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坚持文明办案,并采取了加强领导,责任到人,错案追究等行之有效的措施,挖出了一批腐败分子,办理了如市油区办窝案、胜利油田钻井六分公司串案及部分乡镇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等有影响的案件,震慑了犯罪,教育了群众,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围绕“标本兼治、打防结合、服务经济”的工作思路,建立了一套“预防、打击、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通过对企业创建“文明共建单位”和签定共建协议等形式确保了工作落实,逐步探索出一条预防犯罪服务经济的路子。刑事检察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主要担负审査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的法律监督,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手段,把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批捕起诉的准确性,加强对立案、侦査、审判、执行全方位监督,出庭支持公诉率达100%。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严格按照新的诉讼程序办案,在全区率先进行了庭审观摩,获得了成功,受到省、地两级检察机关的好评。在突出反贪、刑检工作的同时,也履行了其他各项监督,认真查处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纠正了各个司法环节上的违法现象,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明显不公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检察建议,使检察监督职能落到了实处,有效地维护了滨州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秩序,在全区各项检察业务综合评比中,连续多年名列前茅。1997年被滨州检察分院授予先进集体,被市委授予十星级文明单位、抗洪救灾先进集体。 检察队伍建设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院党组把队伍建设做为中心环节来抓,按照“从严治检”的总体要求,成立以党组为核心,以党支部和政工、纪检部门为纽带,以科室为前哨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强化“三职”教育,提出“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总体要求,并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和措施予以保障。在加强内部制约的同时,完善三方面的监督: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定期或专题向人大汇报工作;二、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各界执法监督员,及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实行案件回访制,自觉接受发案单位及案件当事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