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一1997年,滨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及时、合法的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不同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重点,先后抓了3方面的工作:(1)规范法庭管理、确立民庭为综合管理庭,成立市东、市西、滨城、小营、杜店五处中心法庭,在中心法庭建立党支部,对在边远法庭工作的干警实行补贴。(2)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审理的案件全部从纠问式转向了控辩式;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限期举证,实行了排期开庭制度;为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了庭审观摩、案例分析、传帮带等岗位练兵活动。(3)抓管理、树形象、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全体民事干警向社会推出“十项承诺”即:1.不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2.及时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当事人不推诿、不刁难;3.不乱争案件管辖权,不超审限办案,需延期审理的,在批准延期当天或次日通知当事人;4.坚持排期开庭制度,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开庭前审判人员一律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和律师,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5.严格执行禁酒令,不酒后接待当事人,不酒后办案;6.文明办案、不威胁、体罚、打骂当事人;7.坚持双向监督制度,不接收当事人钱物,不接受吃请;8.对外地当事人和本地当事人一样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9.不滥用强制措施、无合法手续不随意拘留、罚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当事人的财产;10.干警不准经商牟利,不做其他有报酬的兼职工作。为了更好地文明执法、文明办案,规定了审判用语和审判忌语,并将文明服务列人个人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为接受社会监督,全体民事干警带头实行挂牌上岗,法庭在室外设立政务公开栏,此项工作得到中院领导的充分肯定,走在了全区法院系统的前列。
1994年以来,民事审判庭积极审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探讨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如:1995年7月29日,滨城镇篦子张村农民张新军之妻孙洪娟在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分娩时,由于值班助产士失职,致使孙洪娟在晚上9点产下一男婴后,未做第二胎分娩处理,第二天早上8点30分孙又产下一男婴,因两胎间隔时间过长,造成孙洪娟严重并发症,于1995年7月31日9时20分死亡。为此,张新军诉到法院,要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10万余元。被告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已经一次性给张新军3000元经济补偿,张新军又以同样的事实起诉医院,实属无理之诉,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经滨州市人民法院民庭庭审查明,由于被告第二人民医院的一次技术医疗事故导致孙洪娟死亡,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新军各类损失共计:44980元。庭审后,死者的公公婆婆带着两个失去母亲的孩子将写有一块“感谢人民法官”的锦旗送到滨州市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刘霞的手中。审判人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厚感情,对失去母爱的两个孩子给予极大关心和帮助,多次购买儿童书、食品去看望两个孩子。《人民法院报》、《法制经纬》、《滨州日报》等新闻单位报道了滨州市人民法院民庭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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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一1997年,滨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及时、合法的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不同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重点,先后抓了3方面的工作:(1)规范法庭管理、确立民庭为综合管理庭,成立市东、市西、滨城、小营、杜店五处中心法庭,在中心法庭建立党支部,对在边远法庭工作的干警实行补贴。(2)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所审理的案件全部从纠问式转向了控辩式;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限期举证,实行了排期开庭制度;为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了庭审观摩、案例分析、传帮带等岗位练兵活动。(3)抓管理、树形象、结合执法、执纪大检查,全体民事干警向社会推出“十项承诺”即:1.不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2.及时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当事人不推诿、不刁难;3.不乱争案件管辖权,不超审限办案,需延期审理的,在批准延期当天或次日通知当事人;4.坚持排期开庭制度,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开庭前审判人员一律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和律师,不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5.严格执行禁酒令,不酒后接待当事人,不酒后办案;6.文明办案、不威胁、体罚、打骂当事人;7.坚持双向监督制度,不接收当事人钱物,不接受吃请;8.对外地当事人和本地当事人一样对待,不搞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9.不滥用强制措施、无合法手续不随意拘留、罚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当事人的财产;10.干警不准经商牟利,不做其他有报酬的兼职工作。为了更好地文明执法、文明办案,规定了审判用语和审判忌语,并将文明服务列人个人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为接受社会监督,全体民事干警带头实行挂牌上岗,法庭在室外设立政务公开栏,此项工作得到中院领导的充分肯定,走在了全区法院系统的前列。
1994年以来,民事审判庭积极审理各种新类型案件和探讨特殊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如:1995年7月29日,滨城镇篦子张村农民张新军之妻孙洪娟在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妇产科分娩时,由于值班助产士失职,致使孙洪娟在晚上9点产下一男婴后,未做第二胎分娩处理,第二天早上8点30分孙又产下一男婴,因两胎间隔时间过长,造成孙洪娟严重并发症,于1995年7月31日9时20分死亡。为此,张新军诉到法院,要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费10万余元。被告第二人民医院辩称,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已经一次性给张新军3000元经济补偿,张新军又以同样的事实起诉医院,实属无理之诉,要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经滨州市人民法院民庭庭审查明,由于被告第二人民医院的一次技术医疗事故导致孙洪娟死亡,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张新军各类损失共计:44980元。庭审后,死者的公公婆婆带着两个失去母亲的孩子将写有一块“感谢人民法官”的锦旗送到滨州市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刘霞的手中。审判人员以“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深厚感情,对失去母爱的两个孩子给予极大关心和帮助,多次购买儿童书、食品去看望两个孩子。《人民法院报》、《法制经纬》、《滨州日报》等新闻单位报道了滨州市人民法院民庭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