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宣传实施“规定”和“条例”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年鉴(1998)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article/22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5/article/22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宣传实施“规定”和“条例”


    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发布施行。1995年10月28日,李鹏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发布了《信访条例》。这是全省、全国信访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信访工作从此走向法制轨道,使信访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信访条例》对信访干部如何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和信访人员怎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访活动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为了尽快宣传实施《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使全市的信访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全市上下各级各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山东省信访处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订购《信访手册》100册,布告1500张,分发至各乡、镇、办事处、村庄、居委会,使《信访条例》的宣传基本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兰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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