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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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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
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于1993年6月30日成立。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从1997年7月1日开始收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金,收缴比例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个人按标准工资的3%缴纳。从1994年1月起,根据省人事厅文件,个人改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仍按工资总额的18%缴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94]45号明传电报要求,于1994年8月11日完成了劳动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向人事部门移交工作,共移交合同制工人1583人,移交养老金本息394万元,走在全区移交工作的前列。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鲁政发[1994]33号),结合实际,1995年4月11日制定了《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滨政发[1995]20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员统筹和失业保险工作于5月正式启动。失业保险的开展在全区尚属首家。截止1998年6月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3078人,积累资金1704万元;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2928人,积累资金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