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结合实际情况,于1991年8月6日以滨政发[1991]109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1)管理机构。住宅小区的管理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2)小区内各类房屋必须产权清楚,归属明确。房屋及其它设施的检查维修重建改造,均由小区管委会组织统一进行。(3)道路交通管理。(4)环境卫生绿化管理。(5)治安管理。小区管委会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社会治安工作。(6)住宅小区管理所需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
滨州市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统筹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劳动力资源,根据国务院、省、地区的文件精神,于1991年10月4日以滨政发[1991]130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滨州市劳动力资源的范围;管理社会劳动力的职能部门;申请登记就业人员的条件;招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依据和应遵循的程序;各有关部门对出现的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
滨州市为了加强搬运、装卸、理货作业市场管理,结合实际情况,于1992年7月6日以滨政发[1992]84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1)搬运、装卸、理货站的性质;(2)搬运、装卸、理货作业队作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制度;(3)作业的区域、装卸物品的范围等。
滨州市为了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巩固国家卫生城,保障市环境保护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务院文件,于1992年9月7日以滨政发[1992]105号文件制定了《滨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办法规定:(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由市环境保护局管辖。(2)调查和处罚。违法行为立案登记应具备的条件;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处罚决定应载明的内容;处罚决定的送达。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于1993年4月5日以滨政发[1993]22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共17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8月23日以滨政发[1993]5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1)行政性收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持有山东省《收费许可证》;(2)除特殊规定者外,依法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亮证收费;(3)行政性收费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4)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7月18日以滨政发[1994]3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实行检查企业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1)政府部门对企业应当多服务、少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部门认为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须持有市政府领导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填发的《检查企业许可证》;(2)从现在起,任何部门到企业检查,都必须持有《检查企业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适应建筑业的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1月8日以滨政发[1994]44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25条,对在滨州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从事各种建筑装饰、桩基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古建、管线敷设、防腐保温、机械化施工、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均做了具体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5月3日以滨政发[1995]24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委托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委托和受托方的职责及托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受托企业对托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办法及本部门职工的工资分配、委托经营的实施和配套措施、对受托企业和托管企业的考核和监督、附则,共7章25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滨州市因缺水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问题,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1日以滨政发[1995]44号文件下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东郊水库及群众安置工作的决定》。内容包括:1、充分认识建设东郊水库的重大意义。2、依据政策,切实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1)土地征用问题。(2)征用土地后各项费用的减免。(3)防渗截渗工程。(4)地上附着物的处理。(5)土地征用后,充分利用村队剩余劳力,增加群众收入。(6)利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解决群众生活后顾之忧。(7)征地手续办完,补偿费全部结算。3、加强领导,确保东郊水库工程按期完成。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现代文明城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5月15日以滨政发[1996]13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共50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深化企业改革,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于1996年9月13日以滨政发[1996]29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总则、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附则,共7章25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于1997年8月25日以滨政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的决定》,共28条。主要内容:(1)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为企业开创比较健全的法制环境;(2)增强政策观念,落实各项政策,为企业构筑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3)培育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法规,为企业建设一个活而有序的市场环境;(4)加强综合治理,搞好配套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减负轻装”的经济环境;(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于1997年9月9日以滨政发[1997]16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总则、保障对象与标准、保障金的发放、保障金的筹集与管理、组织领导、附则,共6章23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使城市绿化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5日以滨政字[1998]10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容包括:(1)统一思想,提高对城市绿化意义的认识;(2)加大措施,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3)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
重要决策和部署
视图
滨州市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结合实际情况,于1991年8月6日以滨政发[1991]109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包括:(1)管理机构。住宅小区的管理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2)小区内各类房屋必须产权清楚,归属明确。房屋及其它设施的检查维修重建改造,均由小区管委会组织统一进行。(3)道路交通管理。(4)环境卫生绿化管理。(5)治安管理。小区管委会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的社会治安工作。(6)住宅小区管理所需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
滨州市为加强社会劳动力统筹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劳动力资源,根据国务院、省、地区的文件精神,于1991年10月4日以滨政发[1991]130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滨州市劳动力资源的范围;管理社会劳动力的职能部门;申请登记就业人员的条件;招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的依据和应遵循的程序;各有关部门对出现的问题所应采取的措施。
滨州市为了加强搬运、装卸、理货作业市场管理,结合实际情况,于1992年7月6日以滨政发[1992]84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搬运、装卸、理货作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1)搬运、装卸、理货站的性质;(2)搬运、装卸、理货作业队作业所应具备的条件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的制度;(3)作业的区域、装卸物品的范围等。
滨州市为了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巩固国家卫生城,保障市环境保护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务院文件,于1992年9月7日以滨政发[1992]105号文件制定了《滨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办法规定:(1)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由市环境保护局管辖。(2)调查和处罚。违法行为立案登记应具备的条件;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处罚决定应载明的内容;处罚决定的送达。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于1993年4月5日以滨政发[1993]22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共17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8月23日以滨政发[1993]5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1)行政性收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持有山东省《收费许可证》;(2)除特殊规定者外,依法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亮证收费;(3)行政性收费单位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4)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7月18日以滨政发[1994]3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实行检查企业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1)政府部门对企业应当多服务、少检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部门认为确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须持有市政府领导批准、市政府办公室填发的《检查企业许可证》;(2)从现在起,任何部门到企业检查,都必须持有《检查企业许可证》。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适应建筑业的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1月8日以滨政发[1994]44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共25条,对在滨州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和从事各种建筑装饰、桩基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古建、管线敷设、防腐保温、机械化施工、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均做了具体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5月3日以滨政发[1995]24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国有企业资产委托经营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委托和受托方的职责及托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受托企业对托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收缴办法及本部门职工的工资分配、委托经营的实施和配套措施、对受托企业和托管企业的考核和监督、附则,共7章25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滨州市因缺水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问题,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9月1日以滨政发[1995]44号文件下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东郊水库及群众安置工作的决定》。内容包括:1、充分认识建设东郊水库的重大意义。2、依据政策,切实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1)土地征用问题。(2)征用土地后各项费用的减免。(3)防渗截渗工程。(4)地上附着物的处理。(5)土地征用后,充分利用村队剩余劳力,增加群众收入。(6)利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解决群众生活后顾之忧。(7)征地手续办完,补偿费全部结算。3、加强领导,确保东郊水库工程按期完成。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现代文明城市,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5月15日以滨政发[1996]13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共50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做了具体规定。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深化企业改革,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于1996年9月13日以滨政发[1996]29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总则、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附则,共7章25条。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于1997年8月25日以滨政发[1997]14号文件下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发展外部环境的决定》,共28条。主要内容:(1)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为企业开创比较健全的法制环境;(2)增强政策观念,落实各项政策,为企业构筑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3)培育市场体系,健全市场法规,为企业建设一个活而有序的市场环境;(4)加强综合治理,搞好配套改革,为企业创造一个“减负轻装”的经济环境;(5)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
滨州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于1997年9月9日以滨政发[1997]16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有:总则、保障对象与标准、保障金的发放、保障金的筹集与管理、组织领导、附则,共6章23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使城市绿化工作再上新的台阶,滨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3月5日以滨政字[1998]10号文件印发了《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容包括:(1)统一思想,提高对城市绿化意义的认识;(2)加大措施,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水平;(3)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