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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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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1991年以来,滨州市的“双保”合同工作走在了全区前列,重点抓了以“企业的权力共用、企业的资产共有、企业的经营共管、企业的责任共负、企业的风险共担和企业的利益共享”为内容的“双保”合同的落实,促进了企业利益共同体的建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发展。经过实践,市总工会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全部签订“双保”合同,严格测算承包基数,以保证职工的利益不受侵犯,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府还作出明文规定:“在新一轮承包中,一律新签双保合同”。经过市总工会的努力,“双保”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到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市总工会又把“双保”合同拓展为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首先在签订“双保”合同的单位试点签订集体合同,选择了市属的大中型企业化轻总厂、小型企业第二油棉厂、乡镇企业第二染织厂进行试点,促使这3个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试点单位都依法签订了集体合同。这样以来,就把职工依法享有的分散的、具体的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用协议规定下来,并具有法律效力,从根本上解决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并从具体维护上升到了整体维护的高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和可行性。1996年就把这项工作在全市推广。为抓好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意见,并召开由企业厂长、经理参加的动员大会。为便于操作,市总工会与劳动局密切配合,印制集体合同样本,加快工作进度,提高了工作质量。签订集体合同的70个单位全部成立了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保证合同的实施。通过集体合同的签订,把职工切身利益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联系起来,激发了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一些劳动纠纷也能在基层及时解决,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稳定了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