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波 男,1966年3月生,山东无棣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4年毕业于无棣县师范学校,先后任无棣县马山子中学教师、无棣县县直机关中学教师、滨州一棉子弟学校教师;1992年8月调滨州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1995年3月调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6月任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1996年7月任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00年12月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学习),2002年9月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副科级),2006年12月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正科级),2009年12月任博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县级),2010年1月任博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3年12月任滨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2014年1月任滨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波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消分管领导裁判文书签批权限,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普通程序庭审和庭前会议操作规程,并就裁判文书进行统一规范,创新庭前会议功能,率先开展淘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认真落实四心工作法,创造性运用“细心了解情况、成功理解处境、耐心解开心结、热心解决问题”四解工作法解决信访难题。2015年全院审执结案件均超万件大关,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被山东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
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洪波 男,1966年3月生,山东无棣人,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4年毕业于无棣县师范学校,先后任无棣县马山子中学教师、无棣县县直机关中学教师、滨州一棉子弟学校教师;1992年8月调滨州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1995年3月调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年6月任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1996年7月任滨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00年12月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山东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学习),2002年9月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副科级),2006年12月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正科级),2009年12月任博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县级),2010年1月任博兴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13年12月任滨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2014年1月任滨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波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消分管领导裁判文书签批权限,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普通程序庭审和庭前会议操作规程,并就裁判文书进行统一规范,创新庭前会议功能,率先开展淘宝网络司法拍卖活动,认真落实四心工作法,创造性运用“细心了解情况、成功理解处境、耐心解开心结、热心解决问题”四解工作法解决信访难题。2015年全院审执结案件均超万件大关,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12年被山东省委政法委授予“全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