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1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通知》:为扩大对外经济贸易联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滨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定为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1992年8月17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别成立滨州市驻青岛、哈尔滨办事处,两办事处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不列市财政预算,编制3~5人,与驻深圳办事处皆属市经协办管理。
1993年7月成立驻威海办事处。
1993年7月29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滨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文件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在外地的派出机构,归市经协办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与驻地市及所在经济区的联系,引进外资项目,为滨州市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职责是:(1)发挥窗口作用,积极接触外商,为滨州市发展“三资”企业服务。(2)积极发展与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横向联系,不断拓宽联系领域,巩固合作关系,寻求合作项目,引进科技成果。积极组织滨州市产品,搞好产品展销,引进所需生产资料。(3)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反馈经济、技术等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4)做好市领导出访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直部门、乡镇办及企业人员到办事处驻地办理公务提供服务。(5)立足驻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6)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介绍滨州,提高滨州市知名度,增强滨州市吸引力。(7)根据市政府或管理部门授权,与驻地政府联系处理公务。(8)承办市政府及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驻地政府要求协助办理的事项。
1995年9月3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的通知》,内容包括:(1)自1995年10月1日起,取消市政府授予驻深圳、哈尔滨、青岛、威海4个办事处的所有职能。(2)市政府4个驻外办事处自成立至今形成的一切债务,一概由各办事处自行偿还,限于1995年年底前还完。(3)由市财政拨工资的驻外办事处主任,1995年年底前将本办事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的,到市政府报到,另行安排工作;逾期不能全部偿还本办事处全部债务的,市财政停发工资,由有关部门予以除名。
第二节 政府驻外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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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18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滨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通知》:为扩大对外经济贸易联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滨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定为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1992年8月17日,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别成立滨州市驻青岛、哈尔滨办事处,两办事处均为副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不列市财政预算,编制3~5人,与驻深圳办事处皆属市经协办管理。
1993年7月成立驻威海办事处。
1993年7月29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滨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文件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在外地的派出机构,归市经协办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建立与驻地市及所在经济区的联系,引进外资项目,为滨州市经济发展服务。其主要职责是:(1)发挥窗口作用,积极接触外商,为滨州市发展“三资”企业服务。(2)积极发展与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横向联系,不断拓宽联系领域,巩固合作关系,寻求合作项目,引进科技成果。积极组织滨州市产品,搞好产品展销,引进所需生产资料。(3)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反馈经济、技术等信息,为领导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服务。(4)做好市领导出访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为市直部门、乡镇办及企业人员到办事处驻地办理公务提供服务。(5)立足驻地实际,开展经营活动。(6)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介绍滨州,提高滨州市知名度,增强滨州市吸引力。(7)根据市政府或管理部门授权,与驻地政府联系处理公务。(8)承办市政府及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驻地政府要求协助办理的事项。
1995年9月30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职能的通知》,内容包括:(1)自1995年10月1日起,取消市政府授予驻深圳、哈尔滨、青岛、威海4个办事处的所有职能。(2)市政府4个驻外办事处自成立至今形成的一切债务,一概由各办事处自行偿还,限于1995年年底前还完。(3)由市财政拨工资的驻外办事处主任,1995年年底前将本办事处全部债务清偿完毕的,到市政府报到,另行安排工作;逾期不能全部偿还本办事处全部债务的,市财政停发工资,由有关部门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