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滨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科。1989年1月,撤销法制科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8个部门。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和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的决议》;1986年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1985年始,人大常委会每五年作一次五年普法规划;1990年始,每五年作一次依法治理规划。每年对两个规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普法工作的汇报,提出建议,采取措施,做好工作。督促政府在公民中大力开展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督促“一府两院”每年分别组织机关干部、执法(司法)人员、学生进行法律考试。1998年始,对常委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部门的人员,组织任前法律考试,促进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执法责任制工作
1996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范围是司法机关、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担负执法责任的其他组织。执法内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在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推动,‘一府两院’组织实施,执法机关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人大法工委制定《滨州市部门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全市有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共49个部门全都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1997年召开全市经验交流会,成立滨州市执法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人大法工委。1998年,行政执法人员中,通过培训,有1335人取得执法资格,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全市所有执法部门共建执法制度300多项,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人到岗,形成较为系统、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滨州市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滨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界定、责任的区分、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滨州市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评比考核办法》,对执法机关严格进行考核。2000年,常委会制定通过《个案监督暂行办法》,对案件的来源、范围、认定、监督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作出《关于对司法机关实行大要案报告制度的决定》,从此,法、检两院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大要案,以便于及时了解掌握案情,加以监督。同年底,执法责任制工作延伸到乡镇办。2003年,全区以“两化两制”(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年度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各执法主体普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执法程序和责任更加明确,区人大法工委建立了档案。2005年,区直10个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相关人监督评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简称“监督评议”工作)的试点,之后,在全区所有执法单位推广。2007年4月,在滨城区召开全市“监督评议”工作现场会,推广滨城区的做法。
第四节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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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滨州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科。1989年1月,撤销法制科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联系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局、人事局、监察局8个部门。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和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1984年,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的决议》;1986年作出《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1985年始,人大常委会每五年作一次五年普法规划;1990年始,每五年作一次依法治理规划。每年对两个规划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普法工作的汇报,提出建议,采取措施,做好工作。督促政府在公民中大力开展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督促“一府两院”每年分别组织机关干部、执法(司法)人员、学生进行法律考试。1998年始,对常委会任命的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部门的人员,组织任前法律考试,促进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和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执法责任制工作
1996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中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范围是司法机关、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担负执法责任的其他组织。执法内容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在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监督推动,‘一府两院’组织实施,执法机关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人大法工委制定《滨州市部门执法责任制适用法律法规目录》,全市有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共49个部门全都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1997年召开全市经验交流会,成立滨州市执法责任制协调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人大法工委。1998年,行政执法人员中,通过培训,有1335人取得执法资格,实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全市所有执法部门共建执法制度300多项,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人到岗,形成较为系统、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1998年10月,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滨州市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滨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界定、责任的区分、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都作了明确规定。1999年,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滨州市国家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评比考核办法》,对执法机关严格进行考核。2000年,常委会制定通过《个案监督暂行办法》,对案件的来源、范围、认定、监督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作出《关于对司法机关实行大要案报告制度的决定》,从此,法、检两院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大要案,以便于及时了解掌握案情,加以监督。同年底,执法责任制工作延伸到乡镇办。2003年,全区以“两化两制”(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年度评议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得到进一步完善,各执法主体普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执法程序和责任更加明确,区人大法工委建立了档案。2005年,区直10个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相关人监督评议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简称“监督评议”工作)的试点,之后,在全区所有执法单位推广。2007年4月,在滨城区召开全市“监督评议”工作现场会,推广滨城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