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区志(1982-200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article/64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article/64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滨城政发【200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21号文件精神推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1】86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滨政发【2001】11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的战略地位,确保基础教育优先发展 1.基础教育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奠基工程,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加快我区经济发展,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要以邓小平同志“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地位并适度超前发展,切实将基础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十五”期间,要坚持将巩固“普九”成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城区和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办事处要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到2003年初步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抓好“普九”巩固提高工作,小学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巩固扩大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果,青壮年非文盲保持在95%以上。到2005年,全区基本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3.规范义务教育的学制。2002年,乡(镇、办)中小学要完成“六三”学制的过渡,2003年,区直中小学要完成“六三”学制的过渡。 4.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到2005年,全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85%以上,其中普通高中年招生人数达到3800人以上,在校生人数达到 9000人左右,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要努力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倡和鼓励发展普通高中与职业教育沟通的综合高级中学。 5.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加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公办学前教育的示范作用,强化民办学前教育的主体地位,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到2005年,全区3~6周岁幼儿入园率达87%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 6.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以信息化带动基础教育现代化。2002年,全区中小学基本实现“校校通”,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二、完善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7.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区政府加强对全区农村中小学的规划、布局调整、建设和管理,搞好组织协调,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各乡(镇、办)人民政府要承担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镇、办)、村都负有维护学校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等责任。 8.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按规定逐乡镇、办事处核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总额。自2002年始,区政府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全部上收到区,原乡镇财政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的部分,要相应划拨上交到区财政。财政安排的教师工资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人员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及标准,统一发放,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要多方筹集资金,切实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实行举报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9.各乡(镇、办)要把农村学校基本建设列入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资金。乡(镇、办)、村对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划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危房问题,决不允许师生在危房内上课和食宿。要采取措施,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确保工程质量,200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10.要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认真执行市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标准和定额。中小学公用经费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乡两级财政予以安排。学校杂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学校基建等开支。 11.完善投入体制,确保基础教育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要保证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三个增长”,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十五”期间,各乡(镇、办)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教育支出占同级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优先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 继续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四项教育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之前的水平,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区管乡用”的管理办法,由乡镇财政组织收取,上缴区财政专户,确保全部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应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的校舍维护、危房改造、学校布局调整以及教育信息技术装备及补充公用经费不足。城市教育费附加按“三税”总额的3%足额征收。要认真贯彻落实滨州市人民政府滨政发【2001】9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区就业职工义务教育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业教育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征旅馆业义务教育费和水产品义务教育费。城乡教育费附加和“四项教育费”属教育专项经费,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政府审批。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所需资金,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必须由区政府审批。提倡农民通过义务劳动支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进行捐赠。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12.坚决制止乱收费。中小学校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特别是农村学生家长负担;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中小学收费资金。严禁借收费搞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加强监管和检查,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收费资金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进一步加强校舍设施维护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乡镇教育财务统管,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13.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适当合并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在交通不便的地方保留必要的教学点,防止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适当调整农村幼儿园的布局,增加优质幼儿教育资源,提高保教质量。学校布局调整要与危房改造、学制规范、城镇建设等统筹考虑,调整后剩余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14.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要完善并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要设立专项经费,建立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等办法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负担。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15.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面向全体学生,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16.要切实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地位,及时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德育工作一体化试验,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解决好青少年在不同学龄阶段的行为习惯、思想品质和政治信仰等问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到2005年前建成一处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17.加强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认真开发地方课程,鼓励学校开发或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课程。农村中学要深化以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三教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教育综合改革,试行“绿色证书”教育。 18.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用书、学具及其他学生用品的管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编写、出版各种名目的教辅资料,不得向学校硬性摊派或搭售书刊和音像制品;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形式的教辅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推销省定用书目录以外的书籍和物品。 19.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造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努力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广大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教研机构要充分发挥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等作用。奖励并推广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优秀成果。 20.重视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劳动教育。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保证中小学艺术教育的必要条件,按照国家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积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感情,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 21.改革考试评价制度,积极探索科学评价方法。对学生的评价,要有利于发现和发展学生的潜能,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地发展,对教师的评价,要有利于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素质,按照素质教育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继续推进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推进普通高中素质教育的实施。 严格考风考纪,维护各级考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22.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进一步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规范意识。 四、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23.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到2010年,力争使小学和初中教师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高中专任教师具有硕士学位或达到研究生水平的占一定比例,制订适应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培养规划与课程计划,加强实践环节教学,增强师范毕业生的教育教学与终身发展能力。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突出位置,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大力表彰奖励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 24.继续坚持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深入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不断提高中小学校长队伍素质。对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长每5年进行一次提高培训。开展骨干中小学校长的高级研修。 25.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根据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认真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的岗位设置。 大力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中小学教师的补充,优先聘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同时也注意吸收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彻底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任用新机制。根据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实现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的统一。建立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26.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权限,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合理配置教育的人力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进一步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要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任用的办法。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 五、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27.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 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办园为主体;普通高中教育坚持在继续发展国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 民办中小学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办学校享受同样政策和同等待遇。政府要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社会办学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办学所得合法资金,留足学校发展资金后,可适当安排经费奖励学校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的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不得挪用、侵占和截留,确保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28.加强对国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国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薄弱学校、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报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鼓励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信誉较高的国办高中,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合作办学、自筹经费办学等方式,在校外举办普通高中,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 六、努力营造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29.坚持依法治教,加强基础教育法制建设。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意识,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0.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室的督政、督学的作用,加大督导力度,督促乡(镇、办)级政府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建立“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学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1.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乡(镇、办)、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事故上报制度、事故通报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力措施,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对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发生安全事故而造成师生伤亡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加强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 32.努力营造良好的基础教育外部环境。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努力,关心支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继续倡导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及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的“一帮一”等形式的助学活动,努力营造基础教育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全区基础教育工作在新世纪再上新水平。 二ОО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