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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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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的通知
鲁政字【2000】194号 滨州地区行署,滨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10日,国务院以国函【2000】59号文批复我省,同意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滨州地区和县级滨州市,设立地级滨州市。市人民政府驻黄河四路524号。 二、设立滨州市滨城区,以原县级滨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滨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黄河六路530号。 三、滨州市辖原滨州地区的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沾化县、博兴县、邹平县和新设立的滨城区。 望你们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地级滨州市及滨城区的组建工作。组建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组建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