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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地市行政区域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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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地市行政区域有关问题的决定
鲁普发【89】32号 1989年12月2日,国务院以国函【1989】76号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淄博、济宁、济南三市行政区域的请示》作了批复,同意将惠民地区的高青县和临沂地区的沂源县划归淄博市领导;将菏泽地区的梁山县划归济宁市领导;将德州地区的济阳、商河两县划归济南市领导,齐河县的靳家乡、大王乡和桑梓店镇划归济南市历城区领导。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批复,顺利完成调整我省部分行政区域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行政区划方面,根据有关市、地、县经济发展需要和有利于水利设施的管理,在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区域调整范围内,做如下局部调整: (一)为解决滨州市发展腹地过小的实际问题,将高青县的旧镇划归滨州市领导。 (以下略) 这次区划调整的交接划期,以1990年1月1日为准。 (以下略)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