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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创建文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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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创建文明单位
1984年起,“五讲四美三热爱”委员会开展文明单位评选活动,并制定文明单位标准,下发基层。各基层单位深入进行共产主义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对广大干部群众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建起文化站、图书活动站、游艺室、展览室等各种活动场所,组建业余宣传队、电影队,办起“青年民兵之家”和“农民夜校”,还出现电视村。组织群众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收到较好效果。1985年底,共命名表彰文明单位130个。1986年1月,根据滨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认真搞好1985年度文明单位检查验收的意见”,党群口对市直机关1984年度的4个文明单位(市委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人事局、人大办公室)及1985年度提名的4个文明单位(工会、科委、政法委、黄河修防段)进行检查验收。1987年,惠民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委员会表彰滨州市15个文明单位。同年,市委制定《滨州市“七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出争取“七五”期间使文明单位占全市单位总数的50%左右。1989年,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对省、地级文明单位进行严格复查、整顿,开展升级达标活动。对工作平庸、退步以及有其他经济、计划生育、治安等严重问题的单位,予以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截至1990年2月,已有文明单位472个,其中省级文明单位4个,地级文明单位37个。 1992年10月,为进一步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表彰和鼓励先进,对自1983年以来建成的文明单位给予表彰,同时撤销部分不合格文明单位。1993年3月,市文明委对历年命名的文明单位进行全面复查。1995年起,对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进行动态管理,在1994年前评选的市级文明单位,其荣誉载入档案,重新参加评选。1996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全市开展以争创“十星级文明户”、“十星级文明村”、“十星级文明乡镇办”、“十星级文明单位”、“十星级文明企业”为主要内容的星级创建活动。1997年,市文明委在全市开展市级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先进乡镇办、系统评选活动及1996~1997年度地级文明单位评选工作。1998年,根据地区文明委部署,结合滨州市实际在全市开展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示范村、文明行业活动。1999年底,市文明委按照《省、地级文明单位标准条件考核细则》及附则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全市33个地级文明单位和7个省级文明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淘汰不合格地级文明单位5个,同时确定申报新增地级文明单位8个,同复查合格的28家地级文明单位和7家省级文明单位一起报省、地审批。 2000年1月,市文明委组织市直文明单位与农村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各文明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结对子的村庄,送法律、文化、科技、卫生、新风进村,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2001年,为加强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滨城区文明委制定《滨城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对各级文明单位实行命名前公示制,扩大群众测评、社会监督的层面,强化一票否决权,实行10%的最低淘汰率,使文明单位的监督管理更加科学、规范。2005年,进一步充实修订《滨城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并组织人员,分成3个小组,对全区文明单位进行检查,一方面指导各单位在争创文明单位工作中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创出特色,建立起高标准的文明;另一方面组织各单位到省级文明机关进行参观学习,提高各单位的创建水平。2006年,认真落实《滨城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各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督导工作,对各级文明单位实行命名前公开测评,扩大群众测评和社会监督的覆盖面,强化一票否决制,坚决实行10%的淘汰率,对丧失先进性的1个省级文明单位、2个市级文明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至2007年底,全区共有文明单位69个,其中省级文明单位12个,市级文明单位31个,区级文明单位2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