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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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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教师管理
1980年1月,地区教育局规定:凡调外省、外地区、外系统的公办教师,须经地区教育局批准。至此公办教师的调出调入趋于制度化。1985年后,民师管理开始在教育局建立档案。1999年2月,中共滨州地委组织部、人事局、地区教委联合印发《滨州地区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进一步理顺教师队伍管理体制。规定不论财政是否包干到乡镇,包括代课教师在内的所有中小学教师,都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特别是教师(包括临时代课人员)的录用、调动、聘任、辞退等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乡镇范围内,教师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委负责调剂。学校内部的教师则由校长对其指定综合量化管理目标。2004年6月,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印发关于公开选拔区直学校部分中层干部的通知。2006年6月,滨城区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制定关于教师队伍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至2007年,滨城区所辖学校的教师仍由滨城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1988年,教师开始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晋升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高中、中专教师晋升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国家正规院校、成人高考、自学考试文凭,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视为有效学历。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年限。依据第二学历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第二学历取得后须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且任职时间达到规定年限。至2007年,全区5000多名教师参加各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并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从1985年国家批准设立教师节至2007年共有1000多名教师受到表彰,分别获得全国、省、市、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光荣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