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只对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器具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实行增值税。1984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只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范围只限于12种工业产品,分为甲乙两类,税率从6%~16%不等;计税方法分“扣税法”和“扣额法”。198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整征税范围及税率,应税产品不再分甲乙两类,范围扩大到纺织工业和轻工业产品,共设24个税目、11档税率(8%~45%),以14%为基本税率。计税方法统一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并增设6个税目,增加1个税率档次。198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增设“工业性作业”税目。1994年,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全面改革,特别突出增值税的改革,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课征增值税,并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项纳税登记制度和专用发票制度,对生产经营的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都要征收,实行不含税价计税;实行两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还有适用于出口的零税率。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征收,征收环节一般在货物生产环节的税种。当时设定包括烟、酒、小汽车等在内11个税目,在此以后陆续对烟、酒等消费税税目进行调整。2006年4月1日,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 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6个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至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至2007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等14种商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营业税
1984年,滨州市对国营企业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其他商品批发业务收入以及集体商业经营的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1985年10月1日,对国营物资、供销、文教和其他国营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经营的各种商品批发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1994年,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当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税率归并为3%和5%两档。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企业所得税
1983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滨州地区完成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剩余部分分别按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等办法上缴国家)后,境内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自行安排使用。第二步利改税后,境内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和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均改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99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20%。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取消按国营、个体、私营等经济性质分立税种的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取消所得税税前还贷,企业贷款一律由税后归还。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为25%,小企业优惠税率为20%,扩大税前扣除范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起,境内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1985年5月1日起,境内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并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管理。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为有利于车购费改车购税的平稳过渡,车购税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税率为10%。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正式交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并实行车购税人员和业务划转移交。是年,入库车购税58888元。2006年,入库90597元。2007年,入库34622元。
第二节 税种与税率
视图
增值税
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征收。1983年1月1日起开征,只对生产机器、机械、农机器具产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实行增值税。1984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规定只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收范围只限于12种工业产品,分为甲乙两类,税率从6%~16%不等;计税方法分“扣税法”和“扣额法”。1987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调整征税范围及税率,应税产品不再分甲乙两类,范围扩大到纺织工业和轻工业产品,共设24个税目、11档税率(8%~45%),以14%为基本税率。计税方法统一按“扣税法”计税。1988年,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并增设6个税目,增加1个税率档次。198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增设“工业性作业”税目。1994年,国家对工商税收制度进行结构性的全面改革,特别突出增值税的改革,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课征增值税,并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增值税专项纳税登记制度和专用发票制度,对生产经营的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部分都要征收,实行不含税价计税;实行两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还有适用于出口的零税率。
消费税
1994年1月1日开征。消费税对货物征收增值税以后,再根据特定的财政或调节目的选择部分产品(主要是一些消费品)征收,征收环节一般在货物生产环节的税种。当时设定包括烟、酒、小汽车等在内11个税目,在此以后陆续对烟、酒等消费税税目进行调整。2006年4月1日,国家对消费税进行一次较大范围的调整, 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调整为14个,新增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6个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汽油和柴油税目合并至成品油税目,对小汽车、酒、摩托车、汽车轮胎、化妆品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至2007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成品油等14种商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营业税
1984年,滨州市对国营企业经营的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商品、其他商品批发业务收入以及集体商业经营的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1985年10月1日,对国营物资、供销、文教和其他国营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以及县以上供销社经营的各种商品批发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1994年,国务院发布《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适当缩小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改革后的营业税,设置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9个税目,税率归并为3%和5%两档。国税系统负责征收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3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
企业所得税
1983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和《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滨州地区完成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剩余部分分别按递增包干、固定比例缴纳调节税、定额包干等办法上缴国家)后,境内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自行安排使用。第二步利改税后,境内小型企业、饮食服务和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均改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199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20%。
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取消按国营、个体、私营等经济性质分立税种的制度,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前的列支项目和标准;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和向国有企业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取消所得税税前还贷,企业贷款一律由税后归还。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内、外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率为25%,小企业优惠税率为20%,扩大税前扣除范围。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999年11月1日起,境内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利息全额×税率。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车辆购置税
1985年5月1日起,境内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并由交通部门负责征收管理。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为有利于车购费改车购税的平稳过渡,车购税暂由交通部门所属稽征机构负责代征。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征收,税率为10%。2005年1月1日起,车购税正式交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并实行车购税人员和业务划转移交。是年,入库车购税58888元。2006年,入库90597元。2007年,入库34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