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3年,滨州市成为一级财政,惠民地区对滨州市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滨州市的收入留成比例为30%。1985年起,地区对滨州市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同比例分成”的办法,核定滨州市收入基数741.5万元,支出基数510.9万元,收入留成33%,增收同比例留成。1987年10月,在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根据1985年财政决算,重新调整收支基数,原来惠民地区实行对部分县增收分成的办法取消,使地区同县财政脱钩;县级财政收支基数由省直接核到县区。对滨州市因滨县撤销并入滨州市,收支基数重新调整,同地区实行“总额分成”办法,核定的收入基数为3377.8万元,支出基数为2161.6万元,定额补助1216.2万元,收入分成比例为市63%,地区37%,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
1991~1993年,地区对滨州市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同比例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为地区33%,市67%。
1994年4月18日,行署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为基本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实行分税制以后,上划中央的收入,滨州地区将按基数再予以返还。地区对滨州市税收返还的确定,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即按1993年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级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 63%-中央下划的收入],以此作为以后地区对县市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上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年平均增长1%,地区对市税收返还额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将逐级递减税收返还基数。核定滨州市税收返还基数为3235万元。实行分税制后,原总额分成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对体制上解办法重新调整,即:按照1993年实际分成上解数额,扣除上划中央收入部分的37%后,确定一个体制上解定额,并按1991~1993年三年实际分成上解数额的平均递增比例,从1994年起逐年递增,递增比例定为15%(1994年按10%的比例递增)。滨州市国库按当日总收入的20%,以调度款形式上解地区国库,年终进行清算。同时,为了增强地区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全地区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建设,以及应付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发生,地区确定从1994年起,按照滨州市1992年灶内实际财力,统一集中4%,定额上交。该体制延续至1999年。
根据滨州行署《关于调整地区与滨州市财政体制的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地区对滨州市实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专项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决算收入为基数,按地级及地级以上纳税人1998年实际缴库数调增调减市级收入。滨州市调整前财政总收入基数28161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基数16177万元,上缴中央“两税”(消费税、增值税75%,下同)基数11984万元;调整后财政总收入基数为14817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基数10145万元,上交中央“两税”基数4672万元。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滨州市实际上交中央“两税”和与之对应的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总基数)为基数,调整后滨州市1998年税收返还基数(2684)=1998年总基数(6883)×[1998年滨州市实际上交中央“两税”(11984)-地级及地级以上企业缴纳的中央“两税”(7312)]/1998年滨州市实际上交“两税”(11984)。财力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实际财力扣除一次性上解及补助为基数。滨州市调整前后财力基数均为16806万元。补助数额的确定:为确保滨州市既得财力,地区总补助滨州市5459万元。
2001年,滨州市对滨城区实行“定额上解、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规定2000年“灶内”财力扣除省体制补助、农业四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非税收入的60%后的余额为基数,按6%上解。
2002年,以上年上解数为基数,按每年15%的比例递增上解。中央、省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以2001年为基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地方共享,营业税省与地方共享。根据改革方案,滨城区企业所得税补助基数1586万元;个人所得税补助基数423万元;营业税补助基数为494万元。
2005年,滨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调整市对滨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市与滨城区税收分享改革方案是:(1)按现行财政体制,滨城区区域内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个税种市以下部分由市与滨城区分享。(2)市与滨城区税收分享比例是:增值税市级5%,滨城区20%;营业税市级20%,滨城区60%;企业所得税市级5%,滨城区27%;个人所得税市级5%,滨城区20%。(3)取消原递增上解。(4)市与滨城区原收入范围不作调整,属市级的税收收入仍作为市级财力,平时缴入区级国库。
基数的确定:以2004年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含出口退税数额)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滨城区的补助基数是1439万元。
2007年,滨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滨城区财政体制的决定》,调整的主要内容:(1)税收分享的范围。市、区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及附加全部纳入税收分享范围,即所有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缴纳的由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市以下税收部分、教育费附加、胜利油田集中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缴纳的契税全部缴入滨城区国库,属区级收入,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享。跨区域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市级税务稽查、审计、财政监督部门查补的应缴的市以下税收一律缴入市级国库,不纳入税收分享范围;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市不参与分享,全部属区级财政收入。其他各项收入级次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2)税收分享基数和比例。市与滨城区体制调整以2005、2006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从2007年开始,对缴入滨城区国库的纳入分享范围的收入,市、区按63%∶37%比例分享。(3)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对税务部门的征收手续费按市分成数额和有关政策提取,余额部分安排市级教育费附加支出项目。(4)代征代扣手续费。实行市与滨城区税收分享后,有关税收代征代扣手续费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别负担。预算执行中由税务部门按政策先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拨付有关经费,市财政负担部分年终统一结算。(5)合并市与滨城区结算项目。市对滨城区教育经费补助1091万元,公安经费补助264万元,教育费附加补助430万元,以及2005、2006年市从滨城区分享的收入1585万元、5118万元统一纳入收入分享基数;定额补助3053万元,体制调整补助1439万元合并为对滨城区的体制补助,数额为4492万元。(6)确保既得财力专项上解。按照2005、2006年平均数为基数确定分享比例,将减少市级2007年可用财力,为确保各级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从2007年开始,滨城区财政每年上解市财政4508万元,时间暂定2年。(7)税收返还的确定。市、区税收返还以2006年为基数。以后年度1∶0.3增长部分按照2006年市、区两级上缴中央“两税”所占的比重分别计算各级的1∶0.3税收返还增加数额。具体比例为75%∶25%。⑻出口退税专项上解。出口退税专项上解以2006年为基数,以后年度增加部分按照2006年市、区两级出口退税所占的比重分别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40%∶60%。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91~1993年,市对乡镇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体制,乡镇的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其支出由市财政全额划拨。1996年,按照分税制要求,市对乡镇确定了新的财政体制。根据新体制,乡镇的财政收入包括:在乡镇辖区内的预算内固定收入(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收入除外),其他一切财政收入均为乡镇固定收入。乡镇财政支出为凡属乡镇范围的一切支出。对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滨城、北办、市中、彭李,实行“划分收支,上解递增”的办法,按其收入大于支出部分确定上解,从1996年起按15%的比例递增上解数额;对定额补助较小的乡镇实行“划分收支,补助递减”的办法;对定额补助较多的乡镇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办法。为适应分税制要求,自1996年7月1日起,各乡镇办全部建立乡镇地方金库。1999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内外相结合、分灶吃饭”的原则,对乡镇办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或上解)、逐年递减(或递增)、综合平衡、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2001年,滨城区对乡镇办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对乡镇办实行以上年实有财力为基数,剔除不可比因素,集中6%的财力,将乡镇办的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收入级次上划为区级。原乡镇企业上交区级所得税下划乡镇办。2003年,区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税收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建企业税收归属,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自2003年起乡镇办辖区内新建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工商各税属地方级收入部分全部划归乡镇办。同年,乡镇办金库取消,收入全部入区级库,财政局每月按各乡镇办实际收入出文下划。
2006年,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调动区、乡(镇、办)两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实行税收收入按比例分享, 中央、省、市、区(乡镇办)税收分享比例是:增值税中央级75%,市级5%,区(乡镇办)20%;营业税省级20%,市级20%,区(乡镇办)60%;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8%,市级5%,区(乡镇办)27%;个人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15%,市级5%,区(乡镇办)20%;其他税种税收分享不变。并规定,完成年初区政府下达的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办,对于任务内,超上年基数部分区与办事处按5∶5分成,区与乡镇按4∶6分成,完不成任务的,区级减少的分成数额照常上解。超过区政府下达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办,全部留用。2007年,仍沿用2006年区对乡镇办的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视图
县级财政管理体制
1983年,滨州市成为一级财政,惠民地区对滨州市实行“总额分成”的办法,滨州市的收入留成比例为30%。1985年起,地区对滨州市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同比例分成”的办法,核定滨州市收入基数741.5万元,支出基数510.9万元,收入留成33%,增收同比例留成。1987年10月,在现行财政体制的基础上,根据1985年财政决算,重新调整收支基数,原来惠民地区实行对部分县增收分成的办法取消,使地区同县财政脱钩;县级财政收支基数由省直接核到县区。对滨州市因滨县撤销并入滨州市,收支基数重新调整,同地区实行“总额分成”办法,核定的收入基数为3377.8万元,支出基数为2161.6万元,定额补助1216.2万元,收入分成比例为市63%,地区37%,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
1991~1993年,地区对滨州市实行“总额分成,增收同比例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为地区33%,市67%。
1994年4月18日,行署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为基本保证各级的既得利益,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实行分税制以后,上划中央的收入,滨州地区将按基数再予以返还。地区对滨州市税收返还的确定,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即按1993年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各级收入划分情况,计算出净上划中央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 63%-中央下划的收入],以此作为以后地区对县市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上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每年平均增长1%,地区对市税收返还额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将逐级递减税收返还基数。核定滨州市税收返还基数为3235万元。实行分税制后,原总额分成的基础已不存在。因此,对体制上解办法重新调整,即:按照1993年实际分成上解数额,扣除上划中央收入部分的37%后,确定一个体制上解定额,并按1991~1993年三年实际分成上解数额的平均递增比例,从1994年起逐年递增,递增比例定为15%(1994年按10%的比例递增)。滨州市国库按当日总收入的20%,以调度款形式上解地区国库,年终进行清算。同时,为了增强地区的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全地区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建设,以及应付突发性灾害、事故的发生,地区确定从1994年起,按照滨州市1992年灶内实际财力,统一集中4%,定额上交。该体制延续至1999年。
根据滨州行署《关于调整地区与滨州市财政体制的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地区对滨州市实行“地方财政收入全留、定额补助、专项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决算收入为基数,按地级及地级以上纳税人1998年实际缴库数调增调减市级收入。滨州市调整前财政总收入基数28161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基数16177万元,上缴中央“两税”(消费税、增值税75%,下同)基数11984万元;调整后财政总收入基数为14817万元,地方财政收入基数10145万元,上交中央“两税”基数4672万元。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滨州市实际上交中央“两税”和与之对应的税收返还基数(1998年总基数)为基数,调整后滨州市1998年税收返还基数(2684)=1998年总基数(6883)×[1998年滨州市实际上交中央“两税”(11984)-地级及地级以上企业缴纳的中央“两税”(7312)]/1998年滨州市实际上交“两税”(11984)。财力基数的确定:以1998年实际财力扣除一次性上解及补助为基数。滨州市调整前后财力基数均为16806万元。补助数额的确定:为确保滨州市既得财力,地区总补助滨州市5459万元。
2001年,滨州市对滨城区实行“定额上解、比例递增”的财政体制。规定2000年“灶内”财力扣除省体制补助、农业四税、屠宰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非税收入的60%后的余额为基数,按6%上解。
2002年,以上年上解数为基数,按每年15%的比例递增上解。中央、省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以2001年为基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省与地方共享,营业税省与地方共享。根据改革方案,滨城区企业所得税补助基数1586万元;个人所得税补助基数423万元;营业税补助基数为494万元。
2005年,滨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对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调整市对滨城区的财政管理体制,市与滨城区税收分享改革方案是:(1)按现行财政体制,滨城区区域内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4个税种市以下部分由市与滨城区分享。(2)市与滨城区税收分享比例是:增值税市级5%,滨城区20%;营业税市级20%,滨城区60%;企业所得税市级5%,滨城区27%;个人所得税市级5%,滨城区20%。(3)取消原递增上解。(4)市与滨城区原收入范围不作调整,属市级的税收收入仍作为市级财力,平时缴入区级国库。
基数的确定:以2004年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含出口退税数额)为基数,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确定。滨城区的补助基数是1439万元。
2007年,滨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滨城区财政体制的决定》,调整的主要内容:(1)税收分享的范围。市、区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及附加全部纳入税收分享范围,即所有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缴纳的由国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市以下税收部分、教育费附加、胜利油田集中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缴纳的契税全部缴入滨城区国库,属区级收入,由市区两级按比例分享。跨区域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市级税务稽查、审计、财政监督部门查补的应缴的市以下税收一律缴入市级国库,不纳入税收分享范围;滨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税人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市不参与分享,全部属区级财政收入。其他各项收入级次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2)税收分享基数和比例。市与滨城区体制调整以2005、2006两年平均数为基数,从2007年开始,对缴入滨城区国库的纳入分享范围的收入,市、区按63%∶37%比例分享。(3)教育费附加的有关政策。对税务部门的征收手续费按市分成数额和有关政策提取,余额部分安排市级教育费附加支出项目。(4)代征代扣手续费。实行市与滨城区税收分享后,有关税收代征代扣手续费按照税收分享比例分别负担。预算执行中由税务部门按政策先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拨付有关经费,市财政负担部分年终统一结算。(5)合并市与滨城区结算项目。市对滨城区教育经费补助1091万元,公安经费补助264万元,教育费附加补助430万元,以及2005、2006年市从滨城区分享的收入1585万元、5118万元统一纳入收入分享基数;定额补助3053万元,体制调整补助1439万元合并为对滨城区的体制补助,数额为4492万元。(6)确保既得财力专项上解。按照2005、2006年平均数为基数确定分享比例,将减少市级2007年可用财力,为确保各级既得利益不受影响,从2007年开始,滨城区财政每年上解市财政4508万元,时间暂定2年。(7)税收返还的确定。市、区税收返还以2006年为基数。以后年度1∶0.3增长部分按照2006年市、区两级上缴中央“两税”所占的比重分别计算各级的1∶0.3税收返还增加数额。具体比例为75%∶25%。⑻出口退税专项上解。出口退税专项上解以2006年为基数,以后年度增加部分按照2006年市、区两级出口退税所占的比重分别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40%∶60%。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991~1993年,市对乡镇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体制,乡镇的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其支出由市财政全额划拨。1996年,按照分税制要求,市对乡镇确定了新的财政体制。根据新体制,乡镇的财政收入包括:在乡镇辖区内的预算内固定收入(市属国有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收入除外),其他一切财政收入均为乡镇固定收入。乡镇财政支出为凡属乡镇范围的一切支出。对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的滨城、北办、市中、彭李,实行“划分收支,上解递增”的办法,按其收入大于支出部分确定上解,从1996年起按15%的比例递增上解数额;对定额补助较小的乡镇实行“划分收支,补助递减”的办法;对定额补助较多的乡镇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办法。为适应分税制要求,自1996年7月1日起,各乡镇办全部建立乡镇地方金库。1999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内外相结合、分灶吃饭”的原则,对乡镇办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或上解)、逐年递减(或递增)、综合平衡、一定三年不变”的财政管理体制。2001年,滨城区对乡镇办实行“划分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超收全留”的财政管理体制。并对乡镇办实行以上年实有财力为基数,剔除不可比因素,集中6%的财力,将乡镇办的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收入级次上划为区级。原乡镇企业上交区级所得税下划乡镇办。2003年,区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税收收入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新建企业税收归属,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自2003年起乡镇办辖区内新建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他工商各税属地方级收入部分全部划归乡镇办。同年,乡镇办金库取消,收入全部入区级库,财政局每月按各乡镇办实际收入出文下划。
2006年,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调动区、乡(镇、办)两级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实行税收收入按比例分享, 中央、省、市、区(乡镇办)税收分享比例是:增值税中央级75%,市级5%,区(乡镇办)20%;营业税省级20%,市级20%,区(乡镇办)60%;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8%,市级5%,区(乡镇办)27%;个人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15%,市级5%,区(乡镇办)20%;其他税种税收分享不变。并规定,完成年初区政府下达的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办,对于任务内,超上年基数部分区与办事处按5∶5分成,区与乡镇按4∶6分成,完不成任务的,区级减少的分成数额照常上解。超过区政府下达工商税收任务的乡镇办,全部留用。2007年,仍沿用2006年区对乡镇办的财政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