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政策 资料库:滨城区地情资料库 章节:滨城区志(1982-2007)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article/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d1/section/2/article/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政策


    生育政策
    1982年通过的宪法中,第一次把计划生育写进总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中共十二大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5月开始有计划有条件地在全市推广“间隔式”生育,具体规定是: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执行12条:(1)独子与独女结婚的;(2)经市以上医院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婚后5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5)夫妇双方再婚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给前配偶,新组合家庭身边无子女的;(6)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给前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7)再婚夫妇一方为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系未婚或未生育过的;(8)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9)夫妇一方从事矿井下作业满5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10)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回大陆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在台、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11)烈士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12)夫妇双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农业户口的除执行上述12条外,另加4条:(1)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女家姊妹数人,只限照顾一人);(2)两代单传的;(3)兄弟两人以上(含两人)只有一人有生育条件,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4)长期从事远洋捕捞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在上述16条基础上,增加(1)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2)只生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人口的;(3)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符合以上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须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女方必须年满30周岁。取消了第7条“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的丧偶者”,第5条再婚夫妇一方已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给前配偶,另一方系初婚者或未生育过的;农业户口附加条第(2)条两代单传的。1996年10月省八届人大24次会议又进行修改,主要是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增加“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25周岁内容。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1次会议通过修改省条例,增加了生育第一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取消了一孩生育许可制度,对农村居民符合生育二孩的增加了条件。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对符合政策申请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免征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一次性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改为征收社会抚养费。
    滨城区1982~2007年出生及性别比统计
    
注:1982~1992年数据仅供参考 奖励政策 晚婚晚育奖励 1980年山东省印发《关于公布〈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妇进行奖励,但落实的不够好。1988年依照《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晚婚晚育奖励真正落实。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周;晚育的除国家规定产假3个月外,增加产假2个月。2002年9月《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规定女方为晚婚的,在原来的假期基础上,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2003年,区政府为加强晚婚晚育工作,印发《认真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实行晚婚的奖励100元,晚婚又晚育的奖励150元。 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从1980年起,对只要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经本人申请,单位核定,发给独生子女证,自孩子出生之日起到14周岁止,父母双方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的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元;父母在两地或在两个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50%;一方在机关,一方在农村的,同样由机关发给保健费2.50元,农村发给相应的工分或每年10元钱;父母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大队每年发给保健费20元。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均为农业人口的,从集体提留或乡镇、村企业留利中发给每年不少于60元或其他形式奖励,奖励费凭证领取。 1996年10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所在单位发给不少于每月10元的奖励费。 2003年,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规定: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乡镇办或村为单位统筹解决;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城镇事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对农村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的夫妇,经夫妻双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与所在单位(乡镇办、村居委会)签订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合同书,除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再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公益保障 2003年8月设立滨城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因独生子女病残、死亡而造成困难、终生不再生育子女的家庭生活、医疗和养老补助或按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对自愿不要二胎的夫妇,在办理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助500元,区乡村按2∶4∶4分担。 奖励扶助政策 从2006年起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奖扶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1.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 4. 年满60周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滨城区1982~2007年晚婚、一孩申请领证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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